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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调压设施


6.3.1 城镇燃气调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系统设置的要求,站内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或露天设置的调压装置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3.2 对调节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6.3.3 调压箱的安装位置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综合确定。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地上单独的调压箱,其燃气进口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6.3.4 设置调压装置的建筑物和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防爆的要求。
6.3.5 设置调压装置的场所,其环境温度应能保证调压装置的正常工作。
6.3.6 调压装置应具有防止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措施。
6.3.7 下列调压站或调压箱的连接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门:
    1 进口压力大于或等于0.01MPa的调压站或调压箱的燃气进口管道;
    2 进口压力大于0.4MPa的调压站或调压箱的燃气出口管道。
6.3.8 调压站或调压箱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上的切断阀门与调压站或调压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条文说明
6.3.1 调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根据压力级制、用户用气量分布等确定;调压站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3.2 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箱内属通风不良场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泄漏的燃气不易散去,故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6.3.3 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地上单独的调压箱,燃气进口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6.3.4 本条规定调压站内建筑物和调压箱的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6节的有关的规定。
6.3.5 环境温度对调压装置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对于输送干燃气应主要考虑环境温度,介质温度对调压器皮膜及活动部件的影响;而对于输送湿燃气,应防止冷凝水的结冻;对于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应防止液化石油气的冷凝。
6.3.6 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压力过高对下游的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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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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