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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使用的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根据燃气特性和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应与当地使用的燃气类别相匹配。
8.1.2 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8.1.3 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安装应牢固,软管长度不应超长,并应定期更换。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1.2条制定。燃气用户应根据用途、安装条件、使用的燃气种类等因素综合考虑后选择燃具。燃具上标明使用的燃气种类必须与实际使用的气质相同。
8.1.2 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编写。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一般通风较差,由于燃烧需要氧气和燃烧的废气不容易排除及燃气泄漏后容易积聚和滞留。
8.1.3 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8条制定。根据国内燃气用户情况,燃具和管道之间的软管经常因连接处松动和胶管老化产生漏气引发燃气中毒和火灾事故。在今后的使用中可考虑采用防脱落接头或快速切断接头的方式。
    燃气软管的长度和使用期限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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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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