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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的填写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管道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观感)质量通常是定性的结论,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3.2.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特点是线型构筑物工程,通常采用分期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时将一条管线分成若干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小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划分,规模较小的工程通常不划分验收批。本规范附录A给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原则划分,以供使用时参考。应强调的是在工程具体应用时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或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由有关方共同确认。附录B在总结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多年来实践的基础上,列出了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样式及填写要求。
3.2.3 本条规定了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合格率的计算
    抽样检验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均验收合格。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质量验收基础;其验收合格条件应按本规范第3.2.3条规定执行。
3.2.5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分部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分部工程。
3.2.6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单位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单位工程。
3.2.7 本条规定了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工或返修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经济的更大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标准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2.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11 本规范规定分包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施工单位系指施工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
3.2.14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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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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