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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共用房


4.3.1 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4.3.2 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需要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 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m2
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3 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 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3 对外办事大厅宜靠近出入口或单独分开设置,并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开。
4.3.4 接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接待室;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
2 宜设置专用茶具室、洗消室、卫生间和贮藏空间等。
4.3.5 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遮光设施。
4.3.6 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 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 应设前室;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 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 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注:1 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 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4.3.7 开水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2 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3 应设置洗涤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消毒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条文说明
4.3.2 第2款:会议室每人最小使用面积指标的说明见本章附件。
第3款:大会议室情况比较复杂,不提面积指标。对有某些其他使用要求的会议室(电话、电视会议、学术报告厅、多功能厅和高级大会议室),条文中提出隔声、吸声、遮光、平面长宽比等设计要求,主要为了保证听觉和视觉的需要。
第4款:大会议室常常有多功能用途,因此应设临时放置桌椅、茶具等的贮藏和服务性空间。
4.3.3 近年来,政府部门为方便群众,将对外服务的部门集中在一个对外办事大厅中,这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趋势,因此增加此条款。
对外办事大厅可设在办公建筑内,也可作为独立建筑存在。其出入口宜与内部办公人员出入口分设。规模较大的对外办事大厅,可为对外办事大厅设置配套性功能用房。
4.3.4 接待室由各部门根据使用需要而定。有些出租写字楼集中设几间接待室或间隔几层设一间接待室,供各租赁单位随时使用。另外接待室的面积大小和装修标准根据接待对象和规格而定,一些高级接待室往往附有专用卫生间等。
4.3.6 第3款:公用厕所应设前室,除设置洗手盆供盥洗外,还能使厕所不致直接暴露在外,阻挡视线和臭气外溢。有些男女厕所在入口处有一缓冲间(与走道等有一个过渡小间),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不设前室而把洗手盆与厕所合设一间。
第5款:根据一些单位反映,年龄大的职工上厕所使用蹲坑较为困难,所以提出三只大便器以上者,其中一只宜设坐式大便器(或按适当比例配备)。如有些地区不习惯使用坐式大便器也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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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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