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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辅助车道


7.4.1 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接。
7.4.2 基本车道数的连续与平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全长或较长路段内必须保持一定的基本车道数。
    2 相邻两段同一方向上的基本车道数每次增减不得多于一条,变化点应距互通式立体交叉0.5~1.0km,并设渐变率不大于1/50的过渡段。
    3 在分合流处车道数应按式7.4.2进行计算,以检验车道数的平衡(见图7.4.2),当不平衡时,应增设辅助车道。、

 


 

图7.4.2  车道数的平衡

 

7.4.3 辅助车道长度在分流端应大于1000m,最小应为600m;在合流端应大于600m。
7.4.4 辅助车道的宽度应与主线车道的宽度相同。


条文说明
7.4.1 车道数取决于道路的设计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在主路分合流处,车道数会产生明显的变化。为了提高道路分合流部的运用效率,达到理论通行能力,在分合流处必须保持车道数的平衡。在分合流处。为使车道数的平衡与保持通过车道的基本车道数两者不产生矛盾,必须增设适当长度的辅助车道,辅助车道仅限在分合流处使用。
7.4.2 在分流处,分流点前车道数必须大于或等于分流点后的车道数之和减去1。在合流处,合流点后的车道数必须大于或等于合流点前的车道数之和减去1。当不满足时。须增设辅助车道。
7.4.3 为使交通顺畅运行,辅助车道所需长度按下述条件确定:
1 诱导、指示标志的判别时间及辨认距离;
2 合流所需要的时间和距离;
3 驾驶员判断和反应所需要的时间和距离。
特别是在分流处,由于标志的辨认、心理上的准备、车道间平移、反应时间等关系,需要较长的辅助车道。将此种因素与道路的标志体系联系起来考虑,则辅助车道的长度(包括三角过渡段长度),分、合流处都需600~1000m长。当间隔较短时。辅助车道可连续在一起,作为交织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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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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