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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按不同屋面防水等级进行设防。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3.0.2 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防水和保温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0.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3.0.4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3.0.5 对屋面工程采用的新技术,应按有关规定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施工单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新技术进行工艺评价,并应制定相应技术质量标准。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7 防水、保温材料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2 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3 防水、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材料进场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应提出进场检验报告;
      4 进场检验报告的全部项目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规定应为合格;不合格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0.8 屋面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 屋面工程各构造层的组成材料,应分别与相邻层次的材料相容。
3.0.10 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1 当进行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采取保护措施。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进行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等有损屋面的作业。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3.0.13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0.13的要求。
表3.0.13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3.0.14 屋面工程各分项工程宜按屋面面积每500㎡~1000㎡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按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本规范第4~8章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3.0.1 修订后的《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对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的内容作了较大变动,将屋面防水等级划分为Ⅰ、Ⅱ两级,设防要求分别为两道防水设防和一道防水设防。
3.0.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本条对承包屋面防水和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提出相应的资质要求。目前,防水专业队伍是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水施工企业的规模、技术条件、业绩等综合考核后颁发资质证书。防水工程施工,实际上是对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才能确保防水工程的质量。作业人员应经过防水专业培训,达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术水平,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对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情况,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3.0.3 本条对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出了要求,施工单位应推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要求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0.4 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这样做一方面是对设计图纸进行把关,另一方面可使施工单位切实掌握屋面防水设计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错。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水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应按程序审批,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3.0.5 随着人们对屋面使用功能要求的提高,屋面工程设计提出多样化、立体化等新的建筑设计理念,从而对建筑造型、屋面防水、保温隔热、建筑节能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条是根据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设部建科[2002]222号的精神,注重在屋面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对采用性能、质量可靠的新型防水材料和相应的施工技术等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同时,强调新技术需经屋面工程实践检验,符合有关安全及功能要求的才能得到推广应用。
3.0.6 防水、保温材料除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有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检测单位对该产品本年度抽样检验认证的试验报告,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0.7 材料的进场验收是把好材料合格关的重要环节,本条给出了屋面工程所用防水、保温材料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
      1 首先根据设计要求对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由于材料的规格、品种和性能繁多,首先要看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与设计要求的相符,故进场验收必须对材料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通常也称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这些质量证明文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2 其次是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核准。进场验收应形成相应的记录。材料的可视质量,可以通过目视和简单尺量、称量、敲击等方法进行检查。
      3 对于进场的防水和保温材料应实施抽样检验,以验证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为了方便查找和使用,本规范在附录A和附录B中列出了防水、保温材料的进场检验项目。
      4 对于材料进场检验报告中的全部项目指标,均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合格的防水、保温材料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严禁在屋面工程中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3.0.8 保护环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增加环保要求的精神,故本条提出屋面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2008适用建筑防水用各类涂料和防水材料配套用的液体材料,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酚、蒽、萘、游离甲醛、游离(TDI)、氨、可溶性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的限值均作了规定。
3.0.9 相容性是指相邻两种材料之间互不产生有害物理和化学作用的性能。本条规定屋面工程各构造层的组成材料应分别与相邻层次的材料相容,包括防水卷材、涂料、密封材料、保温材料等。
3.0. 10 屋面工程施工时,各道工序之间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屋面防水留下质量隐患。因此,必须强调按工序、层次进行检查验收,即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的交接检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1 成品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很多是在屋面工程完工后,又上人去进行安装天线、安装广告支架、堆放脚手架工具等作业,造成保温层和防水层的局部破坏而出现渗漏。本条强调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应将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安设完毕。如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再上人去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都会破坏屋面的整体性,从而易于导致屋面渗漏。
3.0.12 屋面渗漏是当前房屋建筑中最为突出的质量问题之一,群众对此反映极为强烈。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特别是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的屋面渗漏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屋面工程必须做到无渗漏,才能保证功能要求。无论是屋面防水层的本身还是细部构造,通过外观质量检验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征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肉眼很难判断是否会渗漏。只有经过雨后或持续淋水2h,使屋面处于工作状态下经受实际考验,才能观察出屋面是否有渗漏。有可能蓄水试验的屋面,还规定其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3.0.1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按建筑部位确定屋面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又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专业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本规范按屋面构造层次把基层与保护、保温与隔热、防水与密封、瓦面与板面、细部构造均列为子分部工程。由于产生屋面渗漏的主要原因在细部构造,故本规范将细部构造单独列为一个子分部工程,目的为引起足够重视。
         本规范对分项工程划分,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符合施工实际的需要。
3.0.14 本条规定了屋面工程中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宜按屋面面积每500㎡~1000㎡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在本规范其他各章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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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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