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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烧结瓦、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 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7.1.3 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
7.1.4 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
7.1.5 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1.6 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其品种、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
7.1.8 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
条文说明
7.1.1 本章修订了原规范中平瓦屋面、油毡瓦屋面和金属板材屋面的内容,增加了玻璃采光顶的内容。按本规范规定的术语,瓦面是指在屋顶最外面铺盖的块瓦或沥青瓦,板面是指在屋顶最外面铺盖的金属板或玻璃板。故瓦面与板面工程基本上反映了国内瓦屋面、金属板屋面和玻璃采光顶的现状。
7.1.2 瓦屋面、金属板屋面和玻璃采光顶均是建筑围护结构。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应符合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7.1.3 传统的瓦材屋面大量采用木构件,木材腐朽与使用环境特别是湿度有密切的关系,危害严重的白蚁也会在湿热的环境中迅速繁殖,为确保木构件达到设计要求的使用年限并满足防火的要求,要求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均应作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为防止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等产生锈蚀,故应作防锈处理。
7.1.4 瓦材和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是屋面防水的薄弱环节,做好泛水处理是保证屋面工程质量的关键。
7.1.5 由于块瓦是采用干法挂瓦和搭接铺设,沥青瓦是采用局部粘结和固定钉措施,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材极易脱落,产生安全隐患和屋面渗漏。瓦屋面施工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1.6 由于块瓦和沥青瓦是不封闭连续铺设的,依靠搭接构造和重力排水来满足防水功能,凡是搭接缝都会产生雨水慢渗或虹吸现象。因此本条规定在瓦材的下面应设置防水层或防水垫层。防水垫层宜选用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产品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防水垫层宜满粘或机械固定,防水垫层的搭接缝应满粘,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1.7 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屋顶积雪较大,当气温回升时,屋顶上的冰雪大部融化,大片的冰雪会沿屋顶坡度方向下坠,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临近檐口附近的屋面上应增设挡雪栏或加宽檐沟等安全措施。
7.1.8 本条规定了瓦面和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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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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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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