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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交通标志


9.1.1 交通标志可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主标志按功能可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等;辅助标志可附设在主标志下,对主标志作补充说明,辅助标志不应单独使用。
9.1.2 交通标志安装形式分为直杆式、悬臂式、门式和附着式。
9.1.3 交通标志内容应完整、简洁,不得出现标志内容互相矛盾、重复的现象。
9.1.4 当同一地点需设置2种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同一根标志柱上,同一方向主标志不应超过4种。标志牌在同一根立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解除禁令标志应单独设置。
9.1.5 标志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板设置应面向来车方向,应减少标志板面的眩光;
    2 路侧式标志应与横断面成一定角度θ[图9.1.5(a)];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与横断面的夹角θ宜为0~10°,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与横断面的夹角θ宜为0~45°;
    3 当道路门式标志的设置高度有特殊要求时,门式横梁应采用装配式;
 


图9.1.5   标志安装角度

    4 当道路上方装设标志时,应与道路中线垂直,与路面垂直线的角度宜为10°[图9.1.5(b)]。
9.1.6 交通标志设置的净空高度和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有交通标志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2 路侧单柱式和双柱式标志的下缘离地面的高度宜为200~250cm。
    3 所有标志的内缘应与车行道或路肩内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表9.1.6  标志内缘与车行道或路肩内边缘安全距离

9.1.7 交通标志应设在车辆行进前方最易看见的地方,宜设在道路右侧、分隔带或车行道上方。

条文说明
9.1.1 交通标志是由图形符号、文字、特定颜色及几何形状组成的标牌,向车辆和行车传递警告、禁令、指示及指路等内容的交通管理设施。
    交通标志的形式、种类是根据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的内容来设置。各地也有增加少量标志以作补充,但其内容、设置条件和方法应遵循国标的规定。
    交通标志设置形式宜分直杆式(单杆、双杆),悬臂式(弯杆、F形杆、T形杆)、门式和附着式。
9.1.3 交通标志的设置除要求避免矛盾、重复、漏设外,在选择标志时要考虑“柔和”,如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能起同样作用的,应采用指示标志而不用禁令标志。
9.1.6 交通标志的支撑杆件位置,宜及早确定。尤其是高架道路上,杆件、龙门架位置要与高架结构结合、预埋件应与结构同时施工,同时也利于在结构计算时不至于漏算附加的交通标志杆架的荷载。标志受到的外力主要是风压力,但风压在各地均不同,应通过计算取得。而支撑件的材料性质、强度、厚度等宜美观,不宜采用肥大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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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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