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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排水范围


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条文说明
2.1.1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城市中心区及其各组团,凡需要建设排水设施的地区均应进行排水工程规划。其中雨水汇水面积因受地形、分水线以及流域水系出流方向的影响,确定时需与城市防洪、水系规划相协调,也可超出城市规划范围。
2.1.2~2.1.3 这两条明确规定设在城市规划区以外规划城市的排水设施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城镇污水需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纳入城市排水范围进行统一规划。保护城市环境,防止污染水体应从全流域着手。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如无此条件,在可能的条件下可接入规划城市进行统一规划处理。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水体,但对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也不应影响其建设和发展,要从全局着想,促进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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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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