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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沉井与沉箱


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面积在200m2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面积在200m2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7.7.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划,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的稳定措施。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规定。
7.7.7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7.7.8 混凝土浇注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规定。
7.7.9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构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10的要求。
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
 
条文说明
7.7.1 为保证沉井顺利下沉,对钻孔应有特殊的要求。
7.7.2 这也是确保沉井(箱)工程成功的必要条件,常发生由于施工单位无任何经验而使沉井(箱)沉偏或半路搁置的事例。
7.7.3 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影响到沉井的结构,应征得设计的认同。
7.7.4 沉井(箱)在接高时,一次性加了一节混凝土重量,对沉井(箱)的刃脚踏面增加了载。如果踏面下土的承载力不足以承担该部分荷载,会造成沉井(箱)在浇注过程中,产生大的沉降,甚至突然下沉,荷载不均匀时还会产生大的倾斜。工程中往往在沉井(箱)接高之前,在井内回填部分黄砂,以增加接触面,减少沉井(箱)的沉降。
7.7.5 排水封底,操作人员可下井施工,质量容易控制。但当井外水位较高,井内抽水后,大量地下水涌入井内,或者井内土体的抗剪强度不足以抵挡井外较高的土体重量,产生剪切破坏而使大量土体涌入,沉井(箱)不能稳定,则必须井内灌水,进行不排水封底。
7.7.8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情况,虽然不作为验收依据,但是偏差太大影响到终沉标高,尤当刚开始下沉时,应严格控制偏差不要过大,否则终沉标高不易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下沉过程中的控制,一般可控制四个角,当发生过大的纠偏动作后,要注意检查中心线的偏移。封底结束后,常发生底板与井墙交接处的渗水,地下水丰富地区,混凝土底板未达到一定强度时,还会发生地下水穿孔,造成渗水,渗漏验收要求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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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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