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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

7.1.1 本章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的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1.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规定。
7.1.3 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气瓶车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 

条文说明
7.1.1 本条规定了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的适用范围。
    压缩天然气供应是城镇天然气供应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天然气输气干线密度较小,许多城市还不具备由输气干线供给天然气的条件,对于一些距气源(气田或天然气输气干线等)不太远(一般在200km以内),用气量较少的城镇,可以采用气瓶车(气瓶组)运输天然气到城镇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及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使用,并在城镇区域内建设城镇天然气输配管道或工业企业供气管道。在选择压缩天然气供应方式时,应与城市其他燃气供应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本条提出的工作压力限值(25.0MPa)是指天然气压缩后系统、气瓶车(气瓶组)加气系统及卸气系统(至一级调压器前)的压力限值。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主要供应对象是城镇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与汽车用天然气加气母站不同,它可以远离城市而且供气规模较大,可以同时供应数个城镇的用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也可兼有向汽车用天然气加气子站供气的能力。
    对每次只向1辆气瓶车加气,在加气完毕后气瓶车即离站外运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执行。
7.1.2 压缩天然气采用气瓶车(气瓶组)运输,必须考虑硫化物在高压下对钢瓶的应力腐蚀,则应严格控制天然气中硫化氢和水分含量。压缩天然气需在储配站中下调为城镇天然气管道的输送压力(一般为中低压系统),调压过程是节流降压吸热过程,为防止温度过低影响设备、设施及管道和附件的使用,保证安全运行,则应对天然气进行加热,也应控制天然气中不饱和烃类含量。所以规定了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车用压缩天然气》 GB1804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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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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