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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8.8.1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10、20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的规定。
    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气态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管道可采用钢号Q235B的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规定。
8.8.2 液化石油气站内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8.8.3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和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设备、管道上配置的阀门及附件的公称压力(等级)应高于其设计压力。
8.8.4 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附件,在寒冷地区应采用钢质阀门及附件。
    注:1 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气态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台气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和附件除外。
        2 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平均最低气温小于或等于-10℃的地区。
8.8.5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上采用耐油胶管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6.4MPa。
8.8.6 站内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宜为0.3m。
    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4.5m。
    管道埋地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8条的规定。
8.8.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及附件材料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球形容器》GB 12337和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8.8.8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8.8.9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G——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kg);
          ρ——40℃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Vh——储罐的几何容积(m3)。
    注:采用地下储罐时,液化石油气密度可按当地最高地温计算。
8.8.10 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8.8.11 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上安全阀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 液相进口管必须设置止回阀;
    3 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时,其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储罐容积大于20m3,但小于50m3时,宜设置紧急切断阀;
    4 排污管应设置两道阀门,其间应采用短管连接。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8.8.12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其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排气截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 容积为100m3或100m3以上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以上;
    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
    4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装设阀门,且阀口应全开,并应铅封或锁定。
    注:当储罐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时,其中1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储罐设计压力的1.05倍。
8.8.13 储罐检修用放散管的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8.12条第3款的规定。
8.8.14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可设置弹簧封闭式安全阀。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当上述容器设置在露天时,其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8.12条第3款的规定。设置在室内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面2m以上。
8.8.15 液化石油气储罐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
    2 就地指示液位计宜采用能直接观测储罐全液位的液位计;
    3 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远传显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且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4 宜设置温度计。
8.8.16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和容积式气化器等应设置直观式液位计和压力表。
8.8.17 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量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8.8.18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的有关规定。
    瓶组气化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采用手提式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值应取其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0%。
8.8.19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外壁除采用防腐层保护外,尚应采用牺牲阳极保护。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牺牲阳极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 0019的规定。

条文说明
8.8.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管道材料应根据输送介质状态和设计压力选择,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8.8.3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和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设备、管道上配置的阀门和附件的公称压力(等级)应高于其设计压力是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以及液化石油气行业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确定的。
8.8.4 根据各地运行经验,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外有关规范,本条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附件。在寒冷地区应采用钢质阀门及附件,主要是防止因低温脆断引起液化石油气泄漏而酿成爆炸和火灾事故。
8.8.5 本条规定用于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上采用耐油胶管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6.4MPa是参照国外有关规范和国内实践确定的。
8.8.6 本条对站区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敷设的方式提出基本要求。
    站区室外管道推荐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净距取0.3m左右。这种敷设方式主要是便于管道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同时也节省投资。
    管道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净距不应小于4.5m,是根据消防车的高度确定的。
8.8.9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允许充装质量是保证其安全运行的最重要参数。参照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标准NFPA58-1998、NFPA59-1998和《日本JLPA001一般标准》等有关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我国液化石油气站的运行经验,本条采用《日本JLPA001一般标准》相同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允许充装质量应按公式G=0.9ρVh计算确定。
    式中:系数0.9的含义是指液温为40℃时,储罐最大允许体积充装率为90%。液化石油气储罐在此规定值下运行,可保证罐内留有足够的剩余空间(气相空间),以防止过量灌装。同时,按本规范第8.8.12 条规定确定的安全阀开启压力值,可保证其放散前,罐内尚有3%~5%的气相空间。0.9是保证储罐正常运行的重要安全系数。
    ρ是指40℃时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该密度应按其组分计算确定。当组分不清时,按丙烷计算。组分变化时,按最不利组分计算。
8.8.10 根据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7条的规定,设计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容器,应参照行业标准HG20592~20635的规定,选取压力等级高于设计压力的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使用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带外环)和高强度螺栓组合。
8.8.11 本条对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上安全阀件的配置作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储罐安全运行。
    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上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同时还应设置能手动切断的装置。
    排污管阀门处应防水冻结,并应严格遵守排污操作规程,防止因关不住排污阀门而产生事故。
8.8.12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要求。
    1 安全阀的结构形式必须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选用封闭式,可防止气体向周围低空排放。选用全启式,其排放量较大。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高于储罐设计压力是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确定的。
    2 容积为100m3和100m3以上的储罐容积较大,故规定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此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取值,其余可略高些,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3 为保证安全阀放散时气流畅通,规定其放散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直径。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操作平台2m和地面5m以上,地下储罐应高出地面2.5m以上,是为了防止气体排放时,操作人员受到伤害。
    4 美国标准NFPA58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安全阀之间不允许安装阀门,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不宜设置阀门,但考虑目前国产安全阀开启后回座有时不能保证全关闭,且规定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验,故本款规定储罐与安全阀之间应设置阀门。同时规定储罐运行期间该阀门应全开,且应采用铅封或锁定(或拆除手柄)。
8.8.15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储罐上仪表的设置要求。
    在液化石油气储罐测量参数中,首要的是液位,其次是压力,再次是液温。因此其仪表设置根据储罐容积的大小作了相应的规定。
    储罐不分容积大小均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
    单罐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除设置前述的就地指示仪表外,尚应设置远传显示液位计、压力表和相应的报警装置。
    同时,推荐就地指示液位计采用能直接观测储罐全液位的液位计。因为这种液位计最直观,比较可靠,适于我国国情。
8.8.18 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检测器设置在现场,报警器应设置在有值班人员的场所。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此值是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确定的。“20%”是安全警戒值,以警告操作人员迅速采取排险措施。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等小型液化石油气站危险性小些,也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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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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