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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通信和绿化【已废止】


(注: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8.12.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内至少应设置1台直通外线的电话。
    年供应量大于10000t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供应居民50000户以上的气化站、混气站内宜设置电话机组。
8.12.2 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话应采用防爆型。
8.12.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2 生产区四周和局部地区可种植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3 生产区围墙2m以外可种植乔木;
    4 辅助区可种植各类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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