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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引下线安装


5.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下线的安装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周围均匀布设,其平均间距分别不应大于12m、18m和25m。
      2 明敷的专用引下线应分段固定,并应以最短路径敷设到接地体,敷设应平正顺直、无急弯。焊接固定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应有防松零件(垫圈),焊接部分的防腐应完整。
      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μs波形)。
      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引下线两端应分别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做可靠的电气连接。
      5 引下线上应无附着的其他电气线路,在通信塔或其他高耸金属构架起接闪作用的金属物上敷设电气线路时,线路应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铠装电缆或穿金属管敷设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应两端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不应小于10m。
      6 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5.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下线固定支架应固定可靠,每个固定支架应能承受49N的垂直拉力。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固定支架应均匀,引下线和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应符合表5.1.2的要求。
表5.1.2    引下线和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
      2 引下线可利用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作为自然引下线,金属构件之间应电气贯通。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采用基础钢筋接地体时,不宜设置断接卡,但应在室外墙体上留出供测量用的测接地电阻孔洞及与引下线相连的测试点接头。暗敷的自然引下线(柱内钢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第5章的规定。混凝土柱内钢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扣连接等机械连接或对焊、搭焊等焊接连接。
      3 当设计要求引下线的连接采用焊接时,焊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4款的规定。
      4 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应采用暗敷保护,也可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等保护,并应在每一根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置断接卡连接。
      5 引下线不应敷设在下水管道内,并不宜敷设在排水槽沟内。
      6 引下线安装中应避免形成环路,引下线与接闪器连接的施工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0.2-1~图D.0.2-5和图D.0.3-2执行。
条文说明
5.1.1 本条第3款因引下线明敷可能会因接触电压时,旁侧闪络电压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定为强制性条款。
    本条第6款的要求引自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中第3.5.3条,为强制性条款。
    在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3-2008中第D.5.1条中要求“如果条件允许,外部LPS的所有部件(接闪器和引下线)至少应远离危险区域1m。如果条件不允许,距危险区0.5m区域内经过的导线应连续,应进行牢固焊接或压接”。此处危险区域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接闪器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在建筑物上架设接闪网或网和针的混合LPS。此时LPS的所有导线应电气贯通,防止产生危险的电火花,这种情况下可不受1m的限制。
5.1.2 本条第5款的目的是防止引下线在潮湿环境中锈蚀。
    本条第6款的目的是防止相邻导体之间闪络,这种闪络会破坏引下线、接闪器,并对人身造成伤害,见本规范图D.0.2-1和图D.0.2-2所示。具体计算方法见现行国家标准《雷电防护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3-2008中第6.3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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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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