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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等电位连接安装


7.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第1款的规定,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有关各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对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
      2 在建筑物入户处应做总等电位连接。建筑物等电位连接干线与接地装置应有不少于2处的直接连接。
      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1区、2区、21区及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内、外的金属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的跨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7.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电位连接可采取焊接、螺钉或螺栓连接等。当采用焊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4款的规定。
      2 在建筑物后续防雷区界面处的等电位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3 电子系统设备机房的等电位连接应根据电子系统的工作频率分别采用星形结构(S型)或网形结构(M型)。工作频率小于300kHz的模拟线路,可采用星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络;频率为兆赫(MHz)级的数字线路,应采用网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络。
      4 建筑物入户处等电位连接施工和屋面金属管入户等电位连接施工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 0. 2-5图D.0.3-3和图D.0.4-1~图D.0.4-5执行。
条文说明
7.1.2 本条第3款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雷电防护 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 21714.4中的要求,规定了电子系统的工作频率在300kHz以下时采用星形(S型)等电位连接结构和电子系统的工作频率为兆赫(MHz)级时采用网状(M型)等电位连接结构,这是对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补充。关于S型和M型的具体做法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6.3.4条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当信息技术设备(ITE)机房面积较大而信息技术设备占用面积并不是很大时,M型网格可仅仅敷设在信息技术设备(ITE)设备的地板下。具体做法参见本规范图D.0.4-4和图D.0.4-5。
    本条第4款建议参考《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的图示做各LPZ界面处的等电位连接。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物入口处凡是做了阴极保护的可燃气(液)体管道,需插一段绝缘段或绝缘法兰盘后,管道才允许与建筑物进行等电位连接,在绝缘段(或法兰盘)两端应跨接防爆型放电间隙,具体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第4.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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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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