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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结构胶粘剂


(Ⅰ)主控项目
4.4.1 加固工程使用的结构胶粘剂,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结构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批号、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应对其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等三项重要性能指标以及该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建筑加固用的粘钢和粘贴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粘剂,尚应进行抗冲击剥离能力的见证取样复验;所有复验结果均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367及本规范的要求。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批号、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进场见证复验报告,以及抗冲击剥离试件破坏后的残件。
4.4.2 结构胶粘剂安全性能复验采用的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 拉伸剪切强度的测定(刚性材料对刚性材料)》GB/T 7124测定,但钢试片应经喷砂处理。
    2 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抗冲击剥离能力和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E、附录F和附录G测定。其中,抗冲击剥离试件破坏后的残件,应经设计人员确认其剥离长度后,方允许销毁。
4.4.3 对结构胶粘剂性能和质量的复验,宜先测定其不挥发物含量;若测定结果不合格,便不再对其他复验项目进行测定,而应检查该结构胶存在的质量问题。若发现有问题,应弃用该型号胶粘剂。
4.4.4 结构胶粘剂耐湿热老化性能的见证抽样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进入加固市场前未做过该性能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应将见证抽取的样品送独立检测机构补做验证性试验。其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2 对该性能已通过独立检测机构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其进场复验,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进行快速检测与评定;
    3 当一种胶粘剂的快速复验不合格时,允许重新采用本规范附录H规定的试验方法,以加倍试件数量再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允许改评为符合耐老化性能要求的结构胶粘剂;
    4 不得使用仅具有湿热老化性能快速复验报告的胶粘剂。
4.4.5 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下列结构胶粘剂产品:
    1 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2 包装破损、批号涂毁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 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4 固化剂主成分不明或固化剂主成分为乙二胺;
    5 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 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注: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4.4.6 结构胶粘剂的主要工艺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4.6的规定。结构胶粘剂进场时,应见证取样复验其混合后初黏度或触变指数。 
表4.4.6 结构胶粘剂工艺性能要求
表4.4.6 结构胶粘剂工艺性能要求
注:1 表中的指标,除已注明外,均是在(23±0.5)℃试验温度条件下测定;
       2 当表中仅给出A级胶的指标时,表明该用途不允许使用B级胶;
       3 表中符号ω为裂缝宽度,其单位为mm;
       4 当外粘钢板采用压力灌注法施工时,其结构胶工艺性能指标应按“压注型粘钢结构胶”一栏的规定值采用;
       5 对快固型植筋、锚栓用胶的适用期,本表根据不同型号产品的特性和工程的要求规定了一个范围。选用时,应由设计单位与厂家事先商定,且厂家应保证其产品在适用期内能良好地完成注胶作业;
       6 快固型植筋胶粘剂在锚孔深度大于800mm的情况下使用时,厂家应提供气动或电动注胶器及全套配件,并派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指导;
       7 当裂缝宽度ω≥2.0mm时,宜按本规范表4.8.1的规定,采用注浆料修补裂缝;
       8 当按本表所列试验方法标准测定胶液的垂流度(下垂度)时,其模具深度应改为3mm,且干燥箱内温度应调节到(25±2)℃。
    检查数量:同本规范第4.4.1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4.7 封闭裂缝用的结构胶粘剂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若有怀疑时,应对其安全性能和工艺性能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安全性能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对纤维复合材粘结用胶的B级胶规定;其工艺性能复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表4.4.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复验抽样,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与进场复验报告。
(Ⅱ)一般项目
4.4.8 结构胶粘剂的外观质量应无结块、分层或沉淀。若在拌胶过程中发现这些现象,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员确认,且立即停止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判断,或送专业机构鉴定。
条文说明
4.4.1 在当前结构加固工程,随着结构胶粘剂的用量骤增,其良莠不齐的问题也愈见严重。进场接收时稍有失误,将直接危及加固结构的安全。为此,在结构胶粘剂的检查与复验工作中实施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注意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 结构胶粘剂属本规范强制性条文重点管辖的对象。在结构加固工程中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凡品种、级别和安全性能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设计规定的产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这一监督责任应由监理单位承担;不仅要防范施工单位调包,还要抵制建设单位非法干预(参见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 为了杜绝伪劣胶粘剂混入现场的久禁不止现象,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求胶粘剂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能进行有效的检查和见证抽样复验。近来已发现有不少厂商先以少量好胶应付进场复验,待检验合格后,再将劣质胶粘剂大量运入现场,供工程实际使用。同时,还应指出的是,从接收合格品入库至作业班组领用这段时间里,施工单位仍有机会调包。为此,建议监理单位应在检验合格的固化剂容器上作标记,以供识别。
    3 为防止使用假冒的进口产品,尚应检查其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书、报关单和商检报告等文件。这些文件所标注的批号应相互一致,否则也极有可能是伪劣产品。若外国产品在我国设厂生产尚应标注其实际产地及厂名,并提供其安全性能指标与原产地产品无显著差别的书面保证材料。因为前段时间,已发现有些在我国各地生产的外国品牌产品,其性能和质量与直接进口产品相比,有显著下降。例如:在厦门等地查到的某外资企业在广东生产的结构胶粘剂,比国产结构胶粘剂的质量还要低很多。对这类产品进场必须严格进行系统检验。凡不合格者应坚决拒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4.4 对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而言,其耐湿热老化性能之所以极为重要,一是因为建筑物对胶粘剂的使用年限要求至少在30年以上,其后期粘结强度必须得到保证;二是因为本规范采用的湿热老化检验法,其检出劣质固化剂的能力很强,而固化剂的长期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着胶粘剂长期使用的可靠性。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恶性的价格竞争愈演愈烈,导致了不少厂商纷纷更换胶粘剂原配方中抗老化性能较好的固化剂成分,并改用诸如T31之类的固化剂。尽管这类固化剂虽有可能做到不影响胶粘剂的短期粘结强度,甚至还有所提高,但却无法制止胶粘剂抗环境老化能力和抗冲击剥离能力的急剧下降。因此,这些劣质的固化剂很容易在湿热老化试验或抗冲击剥离试验中被检出。结构加固设计人员对这一点务必给予高度重视,不论结构加固工程的重要性如何,均应对结构用胶,坚持进行湿热老化检验;对地震区的结构用胶还应坚持进行抗冲击剥离检验。同时,考虑到施工现场的检验不能等待过长时间才能取得结果,因此,对具有湿热老化性能验证性试验合格证书的胶粘剂,允许使用现场快速检验方法进行复验,以缩短检验周期。这个复验方法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的快速检验方法,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HUNTSMAN公司试验室及武汉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等共同研究制订的。其大量测试结果表明:对安全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结构胶粘剂具有较强的检出能力。然而也应指出,该方法对某些配方设计的结构胶而言,仍有可能在快速复验中误将性能合格的胶粘剂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况。尽管并不多见,但总归是个缺陷。为此,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允许改用本规范附录H的方法,以加倍的试件数量重作一次检验。若检验合格,仍可判为老化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胶粘剂。然而应指出的是此项检验与评定必须以见证取样为先决条件,才能得到可靠的结论。
4.4.5 本条所列的几种情况,都是制售伪劣胶粘剂产品所必须依赖的手段。许多工程事故的教训总结表明,正是这些“细节”问题,很容易成为生产厂家、施工单位与国有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串通作案的掩护。因为即使事后被发现,也很容易以经验不足、把关不严等为借口而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杜绝这些伪劣产品混入现场,给结构加固工程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制执行本条的规定,才能对生产厂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国有建设单位基建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不允许使用“植筋-粘钢两用胶”,是因为植筋胶的价格仅为粘钢胶的70%~75%,而且在性能要求上,也较粘钢胶低。在这种情况下,厂家显然不可能按粘钢胶的标准生产“两用胶”,而是让粘钢胶也使用植筋胶的配方。这对粘钢而言,势必会留下安全隐患。况且这完全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必须予以严禁使用。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4.6 结构胶粘剂工艺性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其粘结性能的可靠性。因此,本条对结构胶粘剂的重要工艺性能指标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表4.4.6所列项目可知:大多数均为本专业技术人员所熟悉,无需再加以说明。其中只有“触变指数”一项略为生疏,需要作一些说明。为此,应先说明什么是胶粘剂的触变性。所谓的触变性,是指胶液在一定剪切速率作用下,其剪应力随时间延长而减小的特性。在胶粘工艺上具体表现为:搅动下,胶液黏度迅速下降,便于涂刷;停止时,胶液黏度立即增大,不会随意流淌。这一特性对粘钢、粘贴纤维复合材的预成型板和植筋都很重要,因为既可减轻劳动强度,又能保证涂刷的均匀性和胶缝厚度的可控性,故有必要检验涂刷型和锚固型结构胶粘剂的触变性。为此,必须引入触变性的表征量——触变指数It。该指数的测定方法是在规定的温度(一般为23℃)下,采用两个相差悬殊的剪切速率,分别测定一种胶粘剂的表观黏度η1和η2,且令η1>η2,则It=η12。当以It的测值来描述该胶粘剂的触变性大小时,可以从不同配方胶液的表现情况中看出,It值大的胶液,其触变性也大,反之亦然。这里应指出的是:胶液的触变指数并非越大越好。因为过大的触变指数,意味着该胶液的初始黏度很大。虽然在涂刷过程中,其黏度会很快下降,但涂刷一停止,其所下降的黏度会立即升高。从而使胶液没有时间让气泡逃逸,以致将因脱泡性变差而影响到胶粘剂的粘结强度。至于粘贴纤维织物的胶粘剂,虽也要求便于涂刷,但同时还要求胶液对纤维具有良好的浸润、渗透性。这一性质显然与触变性相左。但试验表明:可以通过协调,使两项指标均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表4.4.6中的初黏度和触变指数的指标就是按协调结果,并考虑到经济因素后所确定的可接受的标准。
4.4.7 封闭裂缝一般使用无碱玻璃纤维或碳纤维布(若结构加固后的使用期不长,也可使用无纺布),粘贴这些材料所用的胶粘剂,主要是要求它具有较好的湿润性和渗透性,而对粘结性能只要求能达到B级胶即可。因此,按纤维复合材使用的B级胶性能标准进行检验较为合适。
4.4.8 凡遇到本条所指出的外观质量状况,可以肯定该批胶粘剂的粘结能力已严重下降,且绝对不可能是合格品。故不容许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使用。其实,这些问题在现场不难发现。关键在于监理人员必须忠于自己职守,不能同时监理几个工程,经常不在现场,以致失去应有的监理作用。这一点应引起业主和设计单位的关注。必要时,应对监理人员建立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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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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