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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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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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