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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字体及书写方法


第2.3.1条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字母、符号、代号等,均应笔划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清楚正确。
第2.3.2条 文字的字高尺寸系列为2.5、3.5、5、7、10、14、20mm。当采用更大的字体时,其字高应按的比例递增。

第2.3.3条 图纸中的汉字应采用长仿宋体,字的高、宽尺寸,可按表2.3.3的规定采用。

表2.3.3 长仿宋体汉字的高、宽尺寸(mm)
表2.3.3 长仿宋体汉字的高、宽尺寸(mm)

    注:当采用打字机打印汉字时,宜选用仿宋体或高宽比为的字形。


第2.3.4条 图册封面、大标题等的字体宜采用仿宋体等易于辨认的字体。
第2.3.5条 图中汉字应采用国家公布使用的简化汉字。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采用繁体字。
第2.3.6条 图纸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笔划宽度,宜为字高的1/10。
第2.3.7条 在同一册图纸中,数字与字母的字体可采用直体或斜体。直体笔划的横与竖应成90°;斜体字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应成75°;字母不得采用手写体(图2.3.7)。 

图2.3.7  字例
图2.3.7  字例

第2.3.8条 大写字母的宽度宜为字高的2/3,小写字母的高度应以b、f、h、p、g为准,字宽宜为字高的1/2。a、m、n、o、e的字宽宜为上述小写字母高度的2/3。
第2.3.9条 当图纸中有需要说明的事项时,宜在每张图的右下角、图标上方加以叙述。该部分文字应采用“注”标明,字样“注”应写在叙述事项的左上角。每条注的结尾应标以句号“。”。说明事项需要划分层次时,第一、二、三层次的编号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及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2.3.10条 图纸中文字说明不宜用符号代替名称。当表示数量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三千零五十毫米应写成3050mm,三十二小时应写成32h。分数不得用数字与汉字混合表示。如:五分之一应写成1/5,不得写成5分之1。不够整数位的小数数字,小数点前应加0定位。
第2.3.11条 当图纸需要缩小复制时,图幅A0、A1、A2、A3、A4中汉字字高,分别不应小于10、7、5、3.5mm。

条文说明
第2.3.1条 本条对图中文字、数字、字母提出厂基本要求。
第2.3.2条 所规定的字高系列,国内各标准早已采用,同时。也符合国际标准中字高的规定。
第2.3.3条 工程制图的汉字规定为仿宋体,符合国内备部门的制图规定。本条同时考虑了计算机绘图所选用的字体。
第2.3.4条 图纸大标题、图册封面、地形图等的标题,从美学角度考虑,长仿宋体过于呆板,所以增加了可采用其它易于辩认的字体之内容。
第2.3.5条 本条规定一律采用国家颁布的简化汉字,但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用户的要求,如建设单位指定用繁体字时,也可采用繁体字。
第2.3.6条 阿拉伯数字与字母的笔划宽度为字高的1/10比较常用。由于窄体字对道路工程制图来说没有必要使用,所以奉标准未选用。
第2.3.7条 本条中书写字体等效地采用了国际标准,仅把阿拉伯数字由国际标准的“4”改为我国习惯写法的“4”。另外,字母的手写体不规范,所以不选用。
第2.3.8条 本条对字母的宽度作了规定,并未考虑窄体字字宽,与第2.3.6条相适应。
第2.3.9条 目前在每张图的右下方、图标以上写“注”的形式较为普遍,但此部分文字的名称不统一,这次规定为“注”。
第2.3.10条 此条引用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 1.1-87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2.3.11条 本条主要考虑缩印为A3图后,图上的汉字字高还可为3.5mm,一般视图均可辩认清楚。A4图一般不缩小,当特殊要求需缩小时,本条仅规定原图最小字高,用户可根据缩小比例适当放宽字高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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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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