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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共部分


4.3.1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内各功能分区应清晰、交通流线应明确,有条件时可设分门厅;
    2 旅馆建筑门厅(大堂)内或附近应设总服务台、旅客休息区、公共卫生间、行李寄存空间或区域;
    3 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其形式应与旅馆建筑的管理方式、等级、规模相适应,台前应有等候空间,前台办公室宜设在总服务台附近;
    4 乘客电梯厅的位置应方便到达,不宜穿越客房区域。
4.3.2 旅馆建筑应根据性质、等级、规模、服务特点和附近商业饮食设施条件设置餐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馆建筑可分别设中餐厅、外国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厅)、酒吧、特色餐厅等;
    2 对于旅客就餐的自助餐厅(咖啡厅)座位数,一级、二级商务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20%配置,三级及以上的商务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30%配置;一级、二级的度假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房间间数的40%配置,三级及以上的度假旅馆建筑可按不低于客房间数的50%配置;
    3 对于餐厅人数,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的中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厅)宜按1.0㎡/人~1.2㎡/人计;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自助餐厅(咖啡厅)、中餐厅宜按1.5㎡/人~2㎡/人计;特色餐厅、外国餐厅、包房宜按2.0㎡/人~2.5㎡/人计;
    4 外来人员就餐不应穿越客房区域。
4.3.3 旅馆建筑的宴会厅、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应根据用地条件、布局特点、管理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人流应避免和旅馆建筑其他流线相互干扰,并宜设独立的分门厅;
    2 宴会厅、多功能厅应设置前厅,会议室应设置休息空间,并应在附近设置有前室的卫生间;
    3 宴会厅、多功能厅应配专用的服务通道,并宜设专用的厨房或备餐间;
    4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人数宜按1.5㎡/人~2.0㎡/人计;会议室的人数宜按1.2㎡/人~1.8㎡/人计;
    5 当宴会厅、多功能厅设置能灵活分隔成相对独立的使用空间时,隔断及隔断上方封堵应满足隔声的要求,并应设置相应的音响、灯光设施;
    6 宴会厅、多功能厅宜在同层设贮藏间;
    7 会议室宜与客房区域分开设置。
4.3.4 旅馆建筑应按等级、需求等配备商务、商业设施。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宜设商务中心、商店或精品店; 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宜设零售柜台、自动售货机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务中心应标识明显,容易到达,并应提供打印、传真、网络等服务;
    2 商店或精品店的位置应方便旅客,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的规定;
    3 当旅馆建筑设置大型或中型商店时,商店部分宜独立设置,其货运流线应与旅馆建筑分开,并应另设卸货平台。
4.3.5 健身、娱乐设施应根据旅馆建筑类型、等级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宜设健身、水疗、游泳池等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人进入游泳池路径应按卫生防疫的要求布置,非比赛游泳池的水深不宜大于1.5m;
    2 对有噪声的健身、娱乐空间,各围护界面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3 需独立对外经营的空间,宜设专用出入口。
4.3.6 旅馆建筑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应设前室,三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男女卫生间应分设前室;
    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卫生间的厕位隔间门宜向内开启,厕位隔间宽度不宜小于0.90m,深度不宜小于1.55m;
    3 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
表4.3.6 公共部分卫生间洁具数量

注:1 本表假定男、女各为50%,当性别比例不同时应进行调整。
        2 门厅(大堂)和餐厅兼顾使用时,洁具数量可按餐厅配置,不必叠加。
        3 四、五级旅馆建筑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4 洗面盆、清洁池数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配置。
        5 商业、娱乐加健身的卫生设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配置。

条文说明
4.3.1 门厅(大堂)是旅馆建筑必须设置的公共空间,不同的等级、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其门厅大堂空间内设置的内容大小差异很大。一般来讲四、五级旅馆门厅(大堂)主要设置以下内容:总服务台(包括接待、结账、问询等)、前台办公室、休息会客区、卫生间、物品(贵重物品、行李)寄存、内线电话、大堂酒吧、楼梯、电梯厅等。一、二级旅馆一般仅设总服务台、卫生间、休息会客区,其余如物品寄存等许多服务内容均由总服务台兼顾。
    大型的旅馆功能复杂,流线繁多,为方便客人、保持舒适氛围、管理方便,应有机地组织各种人流物流,避免交叉。对于人流较集中的公共部分,如宴会厅、会议中心等,如条件允许可设置独立门厅,娱乐休闲、大中型商场如独立经营则需另设出入口或门厅,大型的旅馆(酒店)有时还会设置团队门厅,避免客流的相互影响。
    门厅(大堂)的总服务台是接待问询、办理入住手续和结账的空间,其位置应显著,使客人容易看到也便于总台服务员观察客人的活动。对于目前旅馆的管理,一般结账时间较为集中,为了避免拥挤,在总台应有一定的长度,在前方应预留一定的等候空间,方便客人的等候,在总台附近设前台办公室以方便客房预订、结账等旅馆管理工作。
    门厅(大堂)应设置客人等候和休息区域。具体的座位数建议按照客房间数的1%~4%考虑。高等级旅馆和大堂结合设大堂酒吧可和门厅空间连通,为客人提供会客、交际、商务活动或洽谈空间,该空间多数配备方便客人使用的电源插座和网络接口。
    集中式布局旅馆的楼梯、电梯宜布置在客人方便到达的位置;分散布局旅馆客房楼的楼梯、电梯位置应便于客人寻找,不宜穿越客房区域。
    因旅馆类型、规模、级别、地理位置不同,大堂的面积指标差异较大,从本次调研项目数据看,大堂的面积指标每钥匙间面积从1㎡~6㎡不等,关联性不强,很难作具体规定。从旅馆管理公司要求看,四、五级旅馆的门厅面积一般要求大于200㎡。
4.3.2 餐厅是旅馆建筑较为重要的空间,四、五级旅馆一般均设置不同性质的餐厅,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为方便客人,目前多数旅馆均设供应早餐的餐厅或24小时餐厅即自助餐厅(咖啡厅) (公寓式酒店一般不提供早餐,一、二级旅馆如周边公共饮食设施完善的也有不设早餐厅的)。对于自助餐厅(咖啡厅),多数酒店管理公司要求客房数与餐位数之比:四、五级商务型旅馆约为1:0.4~0.8;一、二、三级商务型旅馆为1:0.2~0.4,度假型旅馆多数在1:0.6~1.2。因此,我们仅规定最低的配置。对于会议型旅馆和度假型旅馆,由于客人就餐时间较长并较集中,每间的住宿人数也大于商务旅馆,因此,指标大于商务型旅馆。如果是青年旅社,由于有单床和多床的房间,对于该类旅馆,可以按照床位数来控制。
    如果自助餐厅(咖啡厅)和酒吧(或大堂酒吧)结合,总座位数可按照自助餐厅(咖啡厅)的规模配置。
    餐厅的总座位数按理应和房间数相匹配,实际情况各地差异较大,有的旅馆餐饮座位数远远小于原规范规定数量,因为到该旅馆住宿的客人(除在本旅馆开会),中午和晚上在旅馆内用餐的人很少;同样,有许多旅馆因市场需求或本身具有较好的饮食服务品牌,餐厅座位数就会大大超出规范规定的数量。经过本次旅馆的调研,餐厅的房间数与总座位数之比,匹配性不强(最大为1:5.3;最小为1:0.45),所以新规范不再强制规定餐厅的总座位数,仅规定自助餐厅(咖啡厅)的最低值。
    餐厅座位的面积指标在《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将餐厅分为1~3级,面积每座分别为1.3、1.1、1.0㎡/座,调研实际情况,一、二、三级旅馆中餐厅、早餐厅基本和上述面积相符;四~五级旅馆的西餐、风味餐厅、酒吧、咖啡茶座等多数餐厅座位面积指标均大于89年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规定的面积;近年来许多旅馆中餐厅常设包间,且附有卫生间,每座面积多数在2.0㎡/座以上。
    随着社会的发展,餐饮部分的经营管理也向多方面的发展,有的旅馆的餐饮经营管理是外包的,为吸引客人,餐厅也会开设边门,这样到旅馆的餐厅就餐的客人,也有许多不是住宿人员,考虑到住宿客人的安全,规范规定餐饮部分的人流不应穿越客房区域(包括对外空中餐厅或旋转餐厅)。
    对于旅馆客房的送餐服务应满足卫生防疫要求,保证客人的食品卫生安全。
4.3.3 原规范将宴会厅和餐饮合在一个章节,实际调研结果宴会厅常兼有会议、宴请的功能,本次修编将宴会厅和会议室、多功能厅合在一个章节,和目前大多数酒店的管理相一致,这部分的人流相对独立,有条件者都设独立的分门厅,并设专门的自动扶梯和服务电梯,且在室外考虑一定数量临时停车车位。
    五级大型旅馆一般均设置宴会厅、多功能厅,具体的规模和内容按市场需求确定。从使用情况看,宴会厅、多功能厅的客人,除住宿外还有许多是不住宿客人,因此和旅馆其他部分的关系应既独立成区又联系方便,有条件设独立的门厅。对于小型旅馆多功能厅常兼作早餐厅,这时多功能厅的要求可以参照本规范的餐饮部分的相应条文。
    宴会厅、多功能厅规模一般可按容纳人数划定,400人以上为大型、250~400人为中型、250人以下为小型。大型宴会厅一般要求空间较高,净高不低于6m。
    宴会厅、多功能厅是人员集中的空间,一般应设置休息空间,经过本次旅馆的调研,多数宴会厅、多功能厅均设有前厅,前厅的面积是宴会厅面积的0.25~0.7不等,因此本次修编特别强调增加前厅的内容。
    宴会厅应设置相邻的专用备餐、送餐空间,并区别送菜流线与客人流线。
    由于宴会厅、会议室、多功能厅均是人员集中的空间,对建筑的安全疏散要求较高,消防规范又无具体的规定,设计时对计算人数标准差异较大,我们参考了有关管理公司的规定宴会厅约每座1.5㎡~2.0㎡,多功能厅和会议室约1.2㎡~1.8㎡,和实际工程调研统计基本相当,因此本次规范对宴会厅、会议室、多功能厅的计算人数指标进行了设定,但不作强制规定。
    宴会厅的使用有各种不同需求,有的会议不需要很大的空间,为适应实际需求,大宴会厅或多功能厅宜设可分可合的灵活隔断以方便使用。同时宜设临时主席台及相应的电气、灯光、音响(含同声翻译)、视频等设施。
    宴会厅、多功能厅的家具台面较大,搬运不便,所以宜在同层设家具储藏空间。
    有些旅馆客房区内配有小型会议室,但大、中型会议室人流量较多且杂乱,应设在公共部分区域,避免影响客人的休息和安全。
4.3.4 为了方便客人,多数旅馆都设商务中心,对于小型、建筑等级低的旅馆也可以由总台兼顾打印和传真服务。
    商业设施对于一般旅馆应给予考虑,商品主要是客人的日常用品、食品和当地的特色商品。位置宜布置在大堂附近,对于小型的旅馆可以考虑设置零售柜台和自动售货机,由总服务台兼顾管理。有的在市中心地段的旅馆可以不设商铺;有的旅馆根据规划或市场要求设置大型商业设施,其另设出入口并在内部布置所需的楼、电梯。
    根据本次旅馆的调研统计,旅馆内的商业面积为50㎡~400㎡,在市中心地区旅馆商业面积设置相对小一些。
    对于综合性的大楼内设有商业和旅馆两部分时,应分区设置。鉴于商业建筑和旅馆建筑消防疏散要求不同,应将上述两部分分开并独立计算疏散宽度。另外,商业建筑人流杂乱,为了保证住宿人员的安全,便于旅馆的安全管理,应避免商场客人穿越旅馆空间。旅馆建筑与综合楼内其他功能用房应类似考虑。
4.3.5 目前,旅馆中的健身、娱乐设施内容较多,不同地区,旅馆的性质、规模不同设置内容均不同。大型高等级旅馆、度假旅馆常配备游泳池和水疗(SPA)、健身房、棋牌室、乒乓球、台<桌)球、户外网球场等;有的基地条件好的高等级旅馆还设壁球、小型电影院及游戏机室和高尔夫球练习场等康乐设施;也有许多仅设特色内容,如亚热带、热带滨海地区的一些高等级度假旅馆以室外泳池和水疗(SPA)为主,较少考虑其他娱乐设施。近年来,游泳池和水疗(SPA)、健身房等设施已成为高等级旅馆酒店管理公司基本配置要求。
    美容美发原来规范单独成章,由于目前城市里有许多各种美发美容店,一般短期住宿的客人很少特地去美容美发,一、二、三级的旅馆一般不设美容室、理发室,因此将美容美发和健身娱乐合在同一章节。美容美发和水疗(SPA)相同应分设男女两部,应考虑作业流线。水疗(SPA)、按摩、足浴、蒸汽浴室等是近年来较为热门的休闲设施,环境要求安静,视线需要遮挡,经营常由专业公司管理,因此宜专设一区域,且有独立的出入口。
    游泳池是高等级旅馆、度假旅馆较为重要的硬件设施,出于安全的考虑,本规范规定泳池水深不宜大于1.5m。另外客人到泳池游泳一般不进行体检的,是卫生的薄弱地方,所以按照中国卫生防疫的要求,必须通过消毒脚池进入泳池。
    娱乐设施如舞厅、KTV、健身跳操等声音嘈杂,人流繁杂,且营业时间晚,为避免影响客人休息,本规范规定必须考虑隔声措施,具体见室内设计章节,并宜考虑独立的出入口。
4.3.6 旅馆卫生间设前室主要考虑遮挡视线;三级至五级的旅馆公共部分的卫生间具有补妆的功能,因此应设前室,并有相应照明条件。附近应设清洁小间。
    四级、五级旅馆卫生间洁具多数是豪华型,尺寸较大,空间太小,人员进出不便,因此,在进深方向比通则规定放大。高等级旅馆内,独立设置的无障碍卫生间可兼作母子或父女使用的无性别卫生间。
    卫生间洁具数量主要是参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对于人流集中的宴会厅、多功能厅、会议室适当提高一些。这和我们调研的旅馆基本吻合。对于娱乐部分,由于差异较大,本规范不作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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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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