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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供配电系统


10.2.1 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应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0.2.2 当供配电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谐波限值规定时,宜对建筑内的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或其所在线路采取高次谐波抑制和治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谐波限值规定时,应对谐波源的性质、谐波参数等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
    2 供配电系统中具有较大谐波干扰的地点宜设置滤波装置。
10.2.3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截面应结合技术条件、运行工况和经济电流的方法来选择。

条文说明
10.2.1 在民用建筑中,由于大量使用了单相负荷,如照明、办公用电设备等,其负荷变化随机性很大,容易造成三相负载的不平衡,即使设计时努力做到三相平衡,在运行时也会产生差异较大的三相不平衡,因此,作为绿色建筑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宜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否则不但不节能,反而浪费资源,而且难以对系统的无功补偿进行有效补偿,补偿过程中所产生的过、欠补偿等弊端更是对整个电网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10.2.2 采用高次谐波抑制和治理的措施可以减少电气污染和电力系统的无功损耗,并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目前,国家标准有《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小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17625.3-2003,地方标准有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物供配电系统谐波抑制设计规程》DBJ/T11-626-2007及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电磁兼容设计规范》DG/TJ 08-1104-2005,有关的谐波限值、谐波抑制、谐波治理可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10.2.3 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是电气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正确选择电缆截面应包括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3.7.1条提出了选择电缆截面的技术性和经济性的要求,但在实际工程中,设计人员往往只单纯从技术条件选择。对于长期在连续运行的负荷应采用经济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可以节约电力运行费和总费用,可节约能源,还可以提高电力运行的可靠性。因此;作为绿色建筑;设计人员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工作性质和运行工况,并结合近期和长远规划,不仅依据技术条件还应按经济电流来选择供电和配电电缆截面。经济电流截面的选用方法可参照《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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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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