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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照明系统


8.3.1 平房仓应采用高效节能光源。
8.3.2 仓内平均照度宜为30lx~50lx,作业频繁的平房仓可适当提高照度标准。
8.3.3 仓内灯具宜均匀布置,灯具距粮面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8.3.4 每单相照明支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6A,灯具数量不宜多于25盏。照明宜集中控制。
条文说明
8.3.2 粮食平房仓主要用于散粮和包装粮的储存,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将平房仓作为大件贮存且作业不太频繁的场所,照度标准定为30lx~50lx是较为合理的。对于机械化程度高、作业频繁的机械化平房仓,为保障作业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可适当提高照度标准。
8.3.3 因平房仓的作业面较大,灯具均匀布置能使仓内照度比较均匀,不易引起视疲劳。
8.3.4 仓内照明集中控制,一般情况下仓内均采用分区域作业,为节约能源,每一单相回路所接灯具不宜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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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503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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