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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电源系统及接地


16.10.1 电源系统应保证对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地供电。通信电源设备应满足通信设备对电源的要求。
16.10.2 通信电源系统可按独立的电源设备设置,也可纳入综合电源系统。通信电源系统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
16.10.3 通信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6.10.4 直流供电的通信设备,宜采用高频开关电源方式集中供电。直流电源基础电压应为-48V,其他种类的直流电源电压可通过直流变换器供电。
16.10.5 交流供电的通信设备,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方式集中供电。
16.10.6 电源设备容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流、交流配电设备的容量应按远期负荷配置;
          2 高频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的容量应按近期配置;
          3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并应保证连续供电不少于2h;
          4 直流供电设备蓄电池宜设置两组并联,每组容量应为总容量的1/2。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的蓄电池宜设一组。
16.10.7 通信设备的接地系统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要求和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
16.10.8 地铁车站、控制中心与车辆基地宜采用综合接地方式,车辆基地也可采用分设接地方式。
16.10.9 室外综合接地体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条文说明
16.10.1 电源系统是通信设备运行的基础保证,本条明确了电源系统的基本功能和要求。
16.10.2 近几年来,由综合电源系统对通信、信号、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等弱电系统的交流不间断电源进行统一整合已经成为趋势,电源整合后,包括通信系统在内的各系统不再单独配置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但仍要配置配电设备和高频开关电源设备。因此,无论是否进行电源整合,为实现减少维护人员和无人值守的目标,地铁通信电源设备必须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
16.10.3 由于通信系统担负着电力、信号、环控等重要信息的传输任务,并应确保正常运营和防灾救援时的通信功能,因此,通信电源是各个通信系统能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条款明确指出通信设备的用电要求:按一级负荷供电,由变电所或总配电柜引接双电源双回线路的交流电源至通信机房,当使用中的一路出现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至另一路。
16.10.4 通信设备的数字化使传输、交换及其他通信设备的用电基本要求趋于同一化。一48V作为直流基础电压符合国际、国内标准以及数字通信的实际情况,故明确规定“直流基础电压为一48V”。
16.10.7 明确指出通信设备的接地设计和目的。
16.10.8、16.10.9 分设接地和合设接地两种接地方式可因地制宜采用。按分设接地方式设置的接地体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产生地线之间的串扰所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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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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