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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火灾探测器与报警装置的设置


19.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9.4.2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和设备配置划分。
19.4.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19.4.4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站台等大空间部位每个防烟分区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1000m²。
        2 其他部位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9.4.5 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乘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9.4.6 地面及高架车站封闭式的站厅、各类设备用房、管理用房、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9.4.7 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的车辆停放车间、维修车间、重要设备用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室,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9.4.8 设气体自动灭火的房间应设置两种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
19.4.9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报警装置。
19.4.10 地下区间隧道、长度超过30m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区间手动报警按钮设置位置宜与区间消火栓的位置结合设置。
19.4.11 乘客活动的公共区域不宜设置警报音响,办公区走廊应设置警铃。
条文说明
19.4.2 地铁特点是站厅和站台多以中心为分界点布置设备和配置系统,为方便自动联动控制程序的实现,在火灾初期及早地发现火灾发生的部位,尽快扑灭火灾,规定了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和设备配置划分。故本条规定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外,还应根据设备配置划分报警区域。
19.4.4 本条给出探测区域的划分依据,为迅速准确地探测出被保护区内发生火灾的部位,需将保护区划分成若干个探测区域。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结合地铁的具体情况,地铁站厅、站台等大空间部位的大部分防烟分区设有防火阀、防火排烟阀、防烟垂壁等需联动控制的设备,为此每个防烟分区必须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以便实现联动控制。
19.4.5 本条规定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地点。此外由于地铁的区间行车隧道也作电缆敷设通道,现有国内地铁区间隧道敷设电缆的性能、敷设方式、电缆敷设数量各有不同,地区性的环境条件也不一样,因此,有关地铁区间隧道敷设的电缆是否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本规范未作规定。各地的具体工程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当地消防等有关部门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19.4.6 地面及高架车站封闭式的站台是指车站除两端及轨道区外,其余的部分全部被实体材料封闭(含可开启装置)。
19.4.7 该条款明确了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目前南方有些城市的车辆停放车间采用开敞式,设置火灾探测器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探测器的选择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影响。
19.4.9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手动触发装置作了规定。条文实际规定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自动和手动两套触发装置应同时设置。也就是说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同时,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报警的准确性。
19.4.11 考虑到地铁的特点,本条规定在乘客活动的公共区域不建议设置警报音响装置,避免造成秩序混乱,产生次生灾害,便于火灾情况下站务人员有序疏导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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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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