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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对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分布情况进行估计,合理安排避震疏散场所与避震疏散道路,提出规划要求和安全措施。
8.1.2 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在市区分布情况,可根据城市的人口分布、城市可能的地震灾害和震害经验进行估计。在对需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及其分布进行估计时,宜考虑市民的昼夜活动规律和人口构成的影响。
8.1.3 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应按照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分别进行安排。甲、乙类模式城市应根据需要,安排中心避震疏散场所。
8.1.4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和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需求面积可按照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下的需安置避震疏散人口数量和分布进行估计。
8.1.5 制定避震疏散规划应和城市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
条文说明
8.1.1 避震疏散是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灾害发生时把需要疏散的人员从灾害程度高的场所安全撤离,集结到预定的、满足抗震安全的避震疏散场所。避震疏散的安排需要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避震疏散场所平时可用于教育、体育、文娱和其他生活、生产活动,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灾害发生时用于避震疏
散。避震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和防火隔离带平时作为城市交通、消防和防火设施,避震疏散时启动防灾机能。
避震疏散人员包括需要避震疏散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流动人口。规划避震疏散场所时,要考虑避震疏散人员在城市中的分布。
国内外震害经验表明,随着城市抗震减灾能力的提高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城市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越来越少,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越来越大,要求避震疏散的市民人数也会越来越多,在规划城市避难疏散场所时,需要考虑这种发展趋势。
8.1.2 在估计需安置避震疏散人员数量时,地震灾害发生的时间,市民的昼夜活动规律及其所处的环境、场所,城市人口随时间的变化等是主要影响因素,在分析时要适当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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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504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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