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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局部应用系统


12.0.1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

    除本章规定外,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表12.0.3 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2 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12.0.4 当室内消火栓水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用水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按本规范12.0.7条执行。
12.0.5 采用K=80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采用K=115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其配水管的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12.0.6 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加压水泵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12.0.7 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供水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城市供水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 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允许水泵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加压水泵;
    3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量;
    4 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5 应采取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措施。
 

条文说明

12.0.1 2001年《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30号中,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局部修订,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符合本条规定时可执行本章规定。本章同时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范围以外的民用建筑。
    我国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次数多,且此类场所大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按标准配置追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较为困难,考虑到国家实际情况,补充本章规定。但是,局部系统的应用范围应严格限制在本章所列的场所。
12.0.2 娱乐性场所内陈设、装修装饰及悬挂的物品较多,而且多数为木材、塑料、纺织品、皮革等易燃材料制作,点燃时容易酿成火灾;
    除可燃物品较多外,此类场所内用电设施较多,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
    发生在此类场所的火灾,蔓延速度较快、放热速率的增长较快;
    现场的合成材料多,使火灾的烟气量及毒性较大;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时极易造成拥挤现象。
    综上所述,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属于火灾危险性较高的民用建筑,当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由于不具备自救灭火能力,发生火灾时对人的安全威胁大,并且容易很快形成猛烈燃烧状态。
    从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度分析,此类场所符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虽然有的建筑物仅是局部区域设有此类场所,并仅在此类场所占有的局部区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的设置仍应遵循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
    建筑物中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按现行规范原规定条文设置供水设施往往比较困难,为此参照国内外相关规范的最低限度要求,按“保证足够喷水强度,在消防队投入增援灭火之前保证足够喷水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的原则,提出设计局部应用系统的具体指标,包括:喷水强度按中危险级Ⅰ级确定,适当缩小作用面积以及持续喷水时间不得低于0.5h等。
12.0.3 本规范5.0.1规定的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系统设计参数,依据国外相关标准提出的喷水强度与作用面积曲线(见条文说明5.0.1条图7)确定,本章根据“在消防队投入增援灭火之前保证足够喷水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的原则,确定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由于局部应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小于本规范5.0.1条的规定值,所以按本章规定设计的系统,控制火灾的能力偏低于按本规范5.0.1条规定数据设计的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最大厅室,指由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隔墙围护的区域。
    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是为了控制系统投入喷水、开始灭火的时间,有利于保护现场人员疏散、控制火灾及弥补作用面积的不足。
    采用K=80喷头可减少洒水受阻的可能性。
    采用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时要求严格执行本规范1.0.4条的规定。任何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其它喷头,本规范不允许使用。
    NFPABD中规定作用面积按100m2。当小于100m2时,按房间实际面积计算,当采用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时,计算喷头数不应小于4只,当采用K=80喷头时,计算喷头数不小于5只。面积较小房间布置的喷头较少,应将房间外2只喷头计入作用面积,此要求在NFPA中是必须的、基本的要求。

12.0.4 允许局部应用系统与室内消火栓合用消防用水量和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有利于降低造价,便于推广。
    举例说明:按室内消防用水量10 L/s、火灾延续时间2h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建筑物,其消防水池除了供给10只开放喷头的用水量外,尚可供2支水枪工作约1.25h。
    按室内消防用水量5 L/s、火灾延续时间2h确定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建筑物,其消防水池除了供给10只开放喷头的流量外,尚可供1支水枪工作约0.5h。
12.0.5本条参考美国标准NFPA-13中“喷头数量少于20只的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的规定,提出小规模系统可省略报警阀组、简化系统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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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GB5008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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