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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表3.5.1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1:

游人容量计算一览表 表3.5.1.1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5-10m2/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第3.5.3条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3.5.5条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3.5.6条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3.5.6 

注:x不利;-稳定;+有利。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第3.5.7条 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CB3838-88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GB9667-88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GB3097-82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条文说明
3.5.1 在影响游人容量的因素中,生态允许标准是对景物及其占地而言,游览心理标准是指游人对景物的景感反应,功能技术标准是游人欣赏风景时所处的具体设施条件,因而,影响容量的因素,实际上可以广泛涉及到风景构成的三类基本要素,这种庞杂的变量群系,使游人容量永远处在一种可变值和动态发展研究之中。在实际应用时,通常是计算理论、经济知识和专家判断力相结合,提出概略性指标和数据。本条所列游憩用地的概略生态容量,是综合相关调研成果和经济数据而来,幅度较大,供某种用地或局部游人容量时使用。本条所列线路法指标是以每人所占游览道路面积计算,有利于在不同宽度的游路中使用。在面积法计算中,可有三种算法:①以整个风景区面积计算,这样虽有简化的优点,适用于风景区域或战略性规划,而在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就显得过分概略;②以风景区内“可游面积”计算,这样虽适合于总体规划中使用,然而“可游面积”难以恰如其份的界定,与总体规划中的各种专项规划也难以相接;③以景点面积计算,适用于各个规划层次,同各专项规划口径一致,其它适应性也较强。同时,还可以衡量一个风景区中景点疏密状况和风景区划界的合理程度。当然,对景点面积以外的范围,也可以用更加概略的指标框算其容量,以补充某些风景区中仅以景点面积计算的不足。在海滨浴场计算中,海拔+2m以上的砂滩,常因缺乏潮水涨落冲涮而不宜使用,或因海滨花园带和海滨防护绿地建设而改变使用性质,故不计入沙滩面积,海拔-2m以外的海域面积;常规游泳者不宜到达或很少到达,故不计入浴场海域面积;在-2m以外的海域水面,可以划出水上活动范围。在用当地的淡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对游人容量进行校核时,应区分出可以供游人使用或供服务职工及当地居民使用的上述三项条件的数量差异。即三类人口对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的需求方式和数量不同,应分别估算和分别校核。
3.5.2 本条对风景区总人口容量作了若干界定。对待风景区居民人口有三种倾向,一是认为风景区不应有居民问题,二是避而不谈风景区的居民,三是正视并积极探讨风景区的居民人口问题。规范组已调查到的55个国家级风景区的居民人口平均密度为268人/km2,同期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人口平均密度为118/km2。这组数据说明,风景区的居民人口必须给予正视。风景区的总人口及其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职工和当地居民三类人口。本条规定,当规划地区的居民人口密度在50~100人/km2时,就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这种情况在55个国家级风景区中约占14%;当规划地区的居民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就必须测定用地居民容量,这类风景区约占55个国家级风景区的73%。因此我国大多数的风景区都应该测定其范围内的居民容量。在测定风景区居民容量的要素容量分析中,应首先分别估算出可以供居民使用的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要素的数量,再预测居民对三者的需求方式与数量,然后对两列数字进行对应分析估算,可以得知当地的淡水、用地、相关设施所允许容纳的居民数量,一般在上述三类指标中取最小指标作为当地的居民容量。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容量是一个可变值。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条件下,淡水资源与调配、土壤肥力与用地条件、相关设施与生产力的变化,均可以影响当地的居民容量。
3.5.3~3.5.4 本条是关于风景区人口规模的规定。首先,风景区规划应正视人口问题,应对人口发展规模及其分布进行预测,并提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这也是规划阶段所不难做到的。其次,风景区规划的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游人、职工、居民三类人口,并均不能大于其相应的人口容量。第三,凡符合3.5.2条规定的地区,其居民人口发展规模的预测和规划深度,不应低于风景区所在地域的人口规划深度。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有疏密聚散变化。影响游人容量的三项因素对游人和职工的分布关系密切。影响居民容量的三项因素也决定着居民的分布规律。然而风景师要运用规划构思和的法以及适宜的处理方式主动地调控这种分布,使三类人口各得其所,使风景区内无序发展的居民得到有效控制,使风景资源物尽其用,使主题意境情趣等精神文化寓意能适当发挥,使风景区内的居民社会得到有效控制,使风景区成为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典型环境。
3.5.5~3.5.6 这里规定了风景区规划中的三项基本生态原则及其操作方法。在维护生态良性循环的原则中,应制止的行为、应保护的对象、应提高的能力,均需在规划的各个环节给予体现和贯彻。其中,生态分区是重要的规划操作环节之一。据此,还需要在相关专项规划中延伸出具体措施。例如:正处于卫生监控措施、工艺治理净化措施、生物补偿措施、工程稳定措施以及规划配套和法规组织措施等。
3.5.7 本条对风景区的环境质量标准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大气、水质、噪声、放射防护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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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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