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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基础工程规划


第4.5.1条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
第4.5.2条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要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对需要安排的各项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对于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及其规划,应进行专项景观论证、生态与环境敏感性分析,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4.5.3条 风景区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两方面内容。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
1.对外交通应要求快速便捷,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内部交通应具有方便可靠和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
3.对内部交通的水、陆、空等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第4.5.4条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当地景观和环境相配合;
2.对景观敏感地段,应用直观透视演示法进行检验,提出相应的景观控制要求;
3.不得因追求某种道路等级标准而损伤景源与地貌,不得损坏景物和景观;
4.应避免深挖高填,因道路通过而形成的竖向创伤面的高度或竖向砌筑面的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创伤面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第4.5.5条 邮电通讯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讯设施的容量、线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级风景区均应配备能与国内联系的通讯设施;
2.国家级风景区还应配备能与海外联系的现代化通讯设施;
3.在景点范围内,不得安排架空电线穿过,宜采用隐蔽工程。
第4.5.6条 风景区给水排水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给、排水量预测;水源地选择与配套设施;给、排水系统组织;污染源预测及污水处理措施;工程投资框算。给、排水设施布局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范围内,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体量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2.在旅游村镇和居民村镇宜采用集中给水、排水系统,主要给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可安排在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第4.5.7条 风景区供电规划,应提供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三项基本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2.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布置大型供电设施;
3.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第4.5.8条 风景区内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应在表4.5.8中选用,并以下限标准为主。

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 表4.5.8 

条文说明

4.5.1 由于风景区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十分丰富,因而所涉及的基础工程项目也异常复杂,各种形式的交通运输、道路桥梁、邮电通讯、给水排水、电力热力、燃气燃料、太阳能、风能、沼气、潮汐能、水力水利、防洪防火、环保环卫、防震减灾、人防军事和地下工程等数十种基础工程均可直接遇到。同时,其中大多数已有各自专业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关于上述情况,风景区规划中的基础工程专项规划,应有三项原则:一是规划项目选择要适合风景区的实际需求;二是各项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及技术标准应与风景区规划的阶段要求相适应;三是各项规划之间应在风景区的具体环境和条件中协调起来。为此,本规范选择应用最多、必要性最强、并需先期普及的四项基础工程,作为风景区规划中应提供的配套规划,并对四项规划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又对四项规划作了特定技术要求,以适应风景区环境的特定需要,当然,除此仍应以本专业的技术规范为准。
4.5.2 本条规定了基础工程规划的几项基本原则。在风景区的基础工程规划中,一些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常常引想各方关注和争议。例如铁路、公路、桥梁、索道等交通运输工程,水库、水坝、水渠、水电、河闸等水利水电水运工程,这些工程有时直接威胁景源的存亡、有时引起景物和景观的破坏与损伤、有时引起游赏方式和内容的丧失,有时引起环境质量和生态的破坏、有时引起民族与文化精神创伤。因此,对这类工程和项目,必须进行专项景观论证和敏感性分析,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5.3 风景区交通规划的内外要求相差甚远,因而才有“旅要快、游要慢”、“旅要便捷、游要委婉”之类概括说法。风景区对外交通,为了使客流和货流快捷流通,因而要求快速便捷,这个原则在到达风景区入口或边界即行终止。当然,有时从交通规划本身需要出发又可将其分为两段,即对外交通和中继交通,但就风景区简而言之,其界外交通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风景区内部交通,虽然也要解决客货流运输任务,然而,它都兼有客流游览的任务,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客货流难以分开,客流的游览意义一般大于货流的运输意义,因而内部交通要求方便可靠和适合风景区特点。在流量上要与游人容量相协调,在流向上要沟通主要集散地,交通方式或工具要适合景观要求,输送速度要考虑游赏需要,交通网络要适应风景区整体布局的需求并与风景区特点相适应。
4.5.4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在交通网络规划的基础上形成路网规划。并依据各种道路的使用任务和性质,选择和确定道路等级要求。进而合理利用现有地形,正确运用道路标准,进行道路线路规划设计。在路网规划、道路等级和线路选择三个主要环节中,既要满足使用任务和性质的要求,又要合理利用地形,避免深挖高填,不得损伤地貌、景源、景物、景观,并要同当地风景环境融为一体。
4.5.5 风景区邮电通讯规划,需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风景区的性质和规模及其规划布局的多种需求,二是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等邮电服务要求。其中,国家级风景区要求配备同海外联系的现代化邮电通讯设施,各级风景区均应配备同国内联系的邮电通讯设施;同时,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及其规划布局的差异,对邮电通讯规划的需要也不相同。应依据风景区规划布局和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业务收入等基本因素,分别配置相应的一、二、三等邮电局、所,并形成邮电服务网点和信息传递系统。
4.5.6 风景区的给水排水规划,需要正确处理生活游憩用水(饮用水质)、工交(生产)用水、农林(灌溉)用水之间的关系,满足风景区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有效控制和净化污水,保障相关设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在水资源分析和给水排水条件分析的基础上,实施用地评价分区,划分出良好、较好和不良等三级地段。在分析水源、地形、规划要求等因素基础上,按三种基本用水类型预测供水量和排水量。其中,生活用水包括浇灌和消防用水在内;工业和交通的生产用水,依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农林灌溉用水,包括畜牧草场的需求。为了保障景点景区的景观质量和用地效能,不应在其中布置大体量的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为方便这些设施的维护管理,将其布置在居民村镇附近是易于处理的。
4.5.7 风景区的供电和能源规划,在人口密度较高和经济社会因素发达的地区,应以供电规划为主,并纳入所在地域的电网规划。在人口密集较低和经济社会因素不发达并远离电力网的地区,可考虑其它能源渠道,例如:风能、地热、沼气、水能、太阳能、潮汐能等。
4.5.8 本条规定了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其中,表4.5.8中的标准定额幅度较大,这是由于我国风景区的区位差异较大的原因,在具体使用时,可根据当地气候、生活习惯、设施类型级别及其它足以影响定额的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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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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