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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设计规定


7.1.1 本方法适用于下列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加固:
    1 以无粘结钢绞线为预应力下撑式拉杆时,宜用于连续梁和大跨简支梁的加固;
    2 以普通钢筋为预应力下撑式拉杆时,宜用于一般简支梁的加固;
    3 以型钢为预应力撑杆时,宜用于柱的加固。
7.1.2 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的加固。
7.1.3 采用体外预应力方法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7.1.4 采用本方法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其新增的预应力拉杆、锚具、垫板、撑杆、缀板以及各种紧固件等均应进行可靠的防锈蚀处理。
7.1.5 采用本方法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7.1.6 当被加固构件的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预应力杆件及其连接进行防护。
7.1.7 采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可不采取卸载措施。
条文说明
7.1.1 由于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在工程上采用了三种不同钢材作为预应力杆件,且各有特点,故分别规定了其适用范围。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现结合这项技术的发展过程说明如下:
    1 以普通钢筋施加预应力的加固法
    本方法的应用,始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中期开始进入我国,主要用于工业厂房加固。这是一种传统的方法,其所以沿用至今,是因为这种方法无需将原构件表层混凝土全部凿除来补焊钢筋,而只需在连接处开出孔槽,将补强的预应力筋锚固即可。因此,具有取材方便、施工简单,可在不停止使用的条件下进行加固。近几年来,这种加固方法虽然常被无粘结钢绞线体外预应力加固法所替代,但在中小城市,尤其是一些中小跨度结构中仍然有不少应用。故仍有必要保留在本规范中。
    尽管如此,但大量工程实践表明,这种传统方法存在下述缺点:(1)可建立的预应力值不高,且预应力损失所占比例较大;(2)当需要补强拉杆承担较大内力时,钢筋截面面积需要很大;(3)不易对连续跨进行加固施工。
    2 以普通高强钢绞线施加预应力的加固法
    为了克服传统方法的上述缺点,自1988年开始,在传统的下撑式预应力拉杆加固法基础上,发展了用普通高强钢绞线作为补强拉杆的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当时我国尚未生产无粘结高强钢绞线)。这是一种高效的预应力技术,与传统方法相比,具有下述优点:(1)钢绞线强度高,作为补强拉杆承受较大内力时,其截面面积也无需很大;(2)张拉应力高,预应力损失所占比例小,长期预应力效果好;(3)端部锚固有现成的锚具产品可以利用,安全可靠,且无需现场电焊;(4)钢绞线的柔性好,易形成设计所要求的外形;(5)钢绞线长度很长,可以进行连续跨的加固施工。但这种方法也有其缺点,即:张拉时在转折点处会产生很大摩擦力,所以当市场上出现无粘结高强钢绞线后,这种施加预应力的材料便很快被取代了。
    3 以无粘结高强钢绞线施加预应力的加固法
    这种方法与普通钢绞线施加预应力加固法相比,具有下述优点:(1)在转折点处摩擦力较小,钢绞线的应力较均匀;(2)张拉应力可以加大,一般可达0.7ƒptk;(3)钢绞线布置较灵活,跨中水平段的钢绞线可不设在梁底;(4)钢绞线防腐蚀性能较好,防腐措施较简单;(5)储存方便,不易锈蚀。
    4 以型钢为预应力撑杆的加固法
    这是一种通过对型钢撑杆施加预压应力,以使原柱产生设计所要求的卸载量,从而保证撑杆与原柱能很好地共同工作,以达到提高柱加固后承载能力的加固方法。这种预应力方法不属于上述体系,但发展得也很早,20世纪50年代便已问世,1964年传入我国,主要用于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的加固。这种方法虽属传统加固法,但由于它所能提高的柱的承载力可达1200kN,且安全可靠,因而一直为历年加固规范所收录。
    基于以上所述,设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选用适宜的预应力加固方法。
7.1.3 当采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原《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规定其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基本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对预应力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即应接近于C40。这项规定这次作了大的修改,改而规定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这是基于如下认识:
    我国的预应力结构设计规范之所以规定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40,主要是针对预制构件而言。在预应力技术应用的初期,主要是应用于预制构件,如桥梁、吊车梁、屋面梁、屋架下弦杆这类预应力预制构件。对于这种平时以承受自重为主的预应力预制构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施加预应力时构件截面要能够承受较大的预压应力;二是要避免构件因预压应力过大而产生过大的由混凝土徐变产生的预应力损失。因此,预应力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不宜低于C40,且不应低于C30是有道理的。
    但对于需要作预应力加固处理的既有混凝土构件,一般都已作为承重构件使用过一段时间。这类构件平时已承受了较大的荷载,加固所施加的预应力不会产生较大的预压应力;相反它会同时减小混凝土截面受压边缘的最大压应力和受拉边缘的最大拉应力。因此它反而可以降低对混凝土强度的要求,只要求两端锚固区的局部承压强度能满足规范要求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构件局压强度不足,也只需要作局部的处理。
    至于原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的构件是否适宜采用预应力加固法的问题,应按本条用语“不宜”的概念来理解,并作为个案处理较为稳妥。
7.1.4~7.1.6 这是根据预应力杆件及其零配件的受力性能作出的防护规定。由于这些规定直接涉及加固结构的安全,应得到严格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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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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