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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抗震设防的混凝土结构,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章~第10章的要求外,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抗震设计原则,按本章的规定进行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
11.1.2 抗震设防的混凝土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
    注:本章甲类、乙类、丙类建筑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建筑的简称。
11.1.3 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1.3确定。
 
    注:1 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表中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 房屋高度不大于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
11.1.4 确定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框架-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框架底部所承担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2 与主楼相连的裙房,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确定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 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时,如其高度超过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相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1.1.5 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和落地剪力墙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剪力墙,房屋高度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肢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按本条第1、2款确定的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11.1.6 考虑地震组合验算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时,均应按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进行调整,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按表11.1.6采用。
    正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计算,但应在相关计算公式右端项除以相应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均应取为1.0。
    3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机械连接或焊接。
    4 纵向受力钢筋连接的位置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如必须在此连接时,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
    5 混凝土构件位于同一连接区段内的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
11.1.8 箍筋宜采用焊接封闭箍筋、连续螺旋箍筋或连续复合螺旋箍筋。当采用非焊接封闭箍筋时,其末端应做成135°弯钩,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在纵向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宜大于100mm。
11.1.9 考虑地震作用的预埋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直锚钢筋截面面积可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增大25%,且应适当增大锚板厚度。
    2 锚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7节的有关规定并增加10%;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在靠近锚板处,宜设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0mm的封闭箍筋。
    3 预埋件不宜设置在塑性铰区;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说明
11.1.1、11.1.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根据对各类建筑抗震性能的不同要求,将建筑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四类,简称甲、乙、丙、丁类,并规定了各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包括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的确定原则。《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则规定,6度时的不规则建筑结构、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和7度及以上时的各类建筑结构,均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并符合有关抗震措施要求;6度时的其他建筑结构则只应符合有关抗震措施要求。
在对抗震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设计时,除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所规定的设计原则外,其构件设计应符合本章以及本规范第1章~第10章的有关规定。本章主要对应进行抗震设计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构件类别的抗震承载力计算和抗震措施作出规定。其中包括对材料抗震性能的要求,以及框架梁、框架柱、剪力墙及连梁、梁柱节点、板柱节点、单层工业厂房中的铰接排架柱以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和相应的抗震构造要求。有关混凝土结构房屋抗震体系、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地震作用计算、结构稳定验算、侧向变形验算等内容,应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本次修订不再列入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适用最大高度的规定。该规定由《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给出。
11.1.3 抗震措施是在按多遇地震作用进行构件截面承载力设计的基础上保证抗震结构在所在地可能出现的最强地震地面运动下具有足够的整体延性和塑性耗能能力,保持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维持结构不发生严重损毁或倒塌的基本措施。其中主要包括两类措施。一类是宏观限制或控制条件和对重要构件在考虑多遇地震作用的组合内力设计值时进行调整增大;另一类则是保证各类构件基本延性和塑性耗能能力的各类抗震构造措施(其中也包括对柱和墙肢的轴压比上限控制条件)。由于对不同抗震条件下各类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要求不同,故用“抗震等级”对其进行分级。抗震等级按抗震措施从强到弱分为一、二、三、四级。本章有关条文中的抗震措施规定将全部按抗震等级给出。根据我国抗震设计经验,应按设防类别、建筑物所在地的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以及场地类别的不同分别选取不同的抗震等级。在表11.1.3中给出了丙类建筑按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制定的结构中不同部分应取用的抗震等级。甲、乙类和丁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在表11.1.3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与02规范相比,表11.1.3作了下列主要调整:
1 考虑到框架结构的侧向刚度及抗水平力能力与其他结构类型相比相对偏弱,根据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以及优化设计方案的考虑,将框架结构在9度区的最大高度限值以及其他烈度区不同抗震等级的划分高度由30m降为24m。
2 考虑到近年来因禁用黏土砖而使层数不多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的建造数量增加,为了更合理地考虑房屋高度对抗震等级的影响,将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高度分档从两档增加为三档,对高度最低一档(小于24m)适度降低了抗震等级要求。
3 因异形柱框架的抗震性能与一般框架有明显差异,故在表注中明确指出框架的抗震等级规定不适用于异形柱框架;异形柱框架应按有关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4 根据近年来的工程经验,调整了对板柱-剪力墙结构抗震等级的有关规定。
5 根据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明确了当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低于60m并符合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要求时,其抗震等级允许按框架-剪力墙结构取用。
表11.1.3的另一重含义是,表中列出的结构类型也是根据我国抗震设计经验,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最大高度限制条件下,适用于抗震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类型。
11.1.4 本条给出了在选用抗震等级时,除表11.1.3外应满足的要求。其中第1款中的“结构底部的总倾覆力矩”一般是指在多遇地震作用下通过振型组合求得楼层地震剪力并换算出各楼层水平力后,用该水平力求得的底部总倾覆力矩。第2款中裙房与主楼相连时的“相关范围”,一般是指主楼周边外扩不少于三跨的裙房范围。该范围内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按主楼结构确定的抗震等级,该范围以外裙房结构的抗震等级可按裙房自身结构确定。当主楼与裙房由防震缝分开时,主楼和裙房分别按自身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
11.1.5 按本规范设置了约束边缘构件,并采取了相应构造措施的剪力墙和核心筒壁的墙肢底部,通常已具有较大的偏心受压强度储备,在罕遇水准地震地面运动下,该部位边缘构件纵筋进入屈服后变形状态的几率通常不会很大。但因墙肢底部对整体结构在罕遇地震地面运动下的抗倒塌安全性起关键作用,故设计中仍应预计到墙肢底部形成塑性铰的可能性,并对预计的塑性铰区采取保持延性和塑性耗能能力的抗震构造措施。所规定的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范围即为“底部加强部位”,它相当于塑性铰区的高度再加一定的安全裕量。该底部加强部位高度是根据试验结果及工程经验确定的。其中,为了简化设计,只考虑了高度条件。本次修订根据经验将02版规范规定的确定底部加强部位高度的条件之一,即不小于总高度的1/8改为1/10;并明确,当墙肢嵌固端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仍从地下室顶板算起,但相应抗震构造措施应向下延伸到设定的嵌固端处。
11.1.6 表11.1.6中各类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给出的。该系数是在该规范采用的多遇地震作用取值和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值的前提下,为了使多遇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各类构件承载力具有适宜的安全性水准而采取的对抗力项的必要调整措施。此次修订,根据需要,补充了受冲切承载力计算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本次修订把02版规范分别写在框架梁、框架柱及框支柱以及剪力墙各节中的抗震正截面承载力计算规定统一汇集在本条内集中表示,即所有这些构件的正截面设计均可按非抗震情况下正截面设计的同样方法完成,只需在承载力计算公式右边除以相应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这样做的理由是,大量各类构件的试验研究结果表明,构件多次反复受力条件下滞回曲线的骨架线与一次单调加载的受力曲线具有足够程度的一致性。故对这些构件的抗震正截面计算方法不需要像对抗震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方法那样在静力设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11.1.7 在地震作用下,钢筋在混凝土中的锚固端可能处于拉、压反复受力状态或拉力大小交替变化状态。其粘结锚固性能较静力粘结锚固性能偏弱(锚固强度退化,锚固段的滑移量偏大)。为保证在反复荷载作用下钢筋与其周围混凝土之间具有必要的粘结锚固性能,根据试验结果并参考国外规范的规定,在静力要求的纵向受拉钢筋锚固长度la的基础上,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构件,规定应乘以不同的锚固长度增大系数。
对允许采用搭接接头的钢筋,其考虑抗震要求的搭接长度应根据搭接接头百分率取纵向受拉钢筋的抗震锚固长度laE,乘以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ζ。
梁端、柱端是潜在塑性铰容易出现的部位,必须预计到塑性铰区内的受拉和受压钢筋都将屈服,并可能进入强化阶段。为了避免该部位的各类钢筋接头干扰或削弱钢筋在该部位所应具有的较大的屈服后伸长率,规范要求钢筋连接接头宜尽量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工程中无法避开时,应采用经试验确定的与母材等强度并具有足够伸长率的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且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
11.1.8 箍筋对抗震设计的混凝土构件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采用封闭箍筋、连续螺旋箍筋和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筋可以有效提高对构件混凝土和纵向钢筋的约束效果,改善构件的抗震延性。对于绑扎箍筋,试验研究和震害经验表明,对箍筋末端的构造要求是保证地震作用下箍筋对混凝土和纵向钢筋起到有效约束作用的必要条件。本次修订强调采用焊接封闭箍筋,主要是倡导和适应工厂化加工配送钢筋的需求。
11.1.9 预埋件反复荷载作用试验表明,弯剪、拉剪、压剪情况下锚筋的受剪承载力降低的平均值在20%左右。对预埋件,规定取γRE等于1.0,故将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预埋件的锚筋截面积偏保守地取为静力计算值的1.25倍,锚筋的锚固长度偏保守地取为静力值的1.10倍。构造上要求在靠近锚板的锚筋根部设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0mm的封闭箍筋,以起到约束端部混凝土、保证受剪承载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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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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