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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质量检验


6.4.1 深层搅拌桩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施工记录和计量记录,并应对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对每根桩进行质量评定,应对固化剂用量、桩长、搅拌头转数、提升速度、复搅次数、复搅深度以及停浆处理方法等进行重点检查。
6.4.2 深层搅拌桩的施工质量检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桩7d后,应采用浅部开挖桩头,深度宜超过停浆(灰)面下0.5m,应目测检查搅拌的均匀性,并应量测成桩直径。
    2 成桩28d后,应用双管单动取样器钻取芯样做抗压强度检验和桩体标准贯入检验。
    3 成桩28d后,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单桩竖向抗压载荷试验。
6.4.3 深层搅拌桩复合地基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复合地基竖向抗压载荷试验。载荷试验应在桩体强度满足试验荷载条件,并宜在成桩28d后进行。检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4.4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桩位、桩数与桩顶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有效补强措施。

条文说明
6.4.1 按搅拌桩的特点,对固化剂用量、桩长、搅拌头转数和提升速度、复搅次数和复搅深度、停浆处理等的控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施工监理可有效控制搅拌桩的施工质量。对每根制成的搅拌桩须随时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桩应根据其位置和数量等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补桩或加强附近工程桩等措施。
6.4.2 搅拌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措施属自检范围。各施工机组应对成桩质量随时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开挖检查仅仅是浅部桩头部位,目测其成桩大致情况,例如成桩直径、搅拌均匀程度等。检查量可取总桩数的5%左右。
    2 用钻孔方法连续取出搅拌桩桩芯,可直观地检验桩体强度和搅拌的均匀性。钻芯取样,制成试块,进行桩体实际强度测定。为保证试块尺寸,钻孔直径不宜小于108mm。在钻芯取样的同时,可在不同深度进行标准贯入检验,通过标贯值判定桩体质量。检验数量根据工程情况确定,用于交通工程和建筑工程可有不同标准,一般可取施工总桩数的1%~2%,且不少于3根。
    3 单桩竖向抗压载荷试验宜在成桩28d后进行。检验数量根据工程情况确定,一般可取施工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6.4.3 深层搅拌桩复合地基竣工验收时,复合地基竖向抗压载荷试验检验数量可取总桩数的0.5%~1.0%,且每项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点。
6.4.4 搅拌桩施工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只有基槽开挖后测放了建筑物轴线或基础范围后,才能对偏位桩的数量、部位和程度进行分析和确定补救措施。因此,搅拌桩的施工验收工作宜在开挖基槽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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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地基技术规范 GB/T5078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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