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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灭火器


7.10.1 各建(构)筑物及设备应按表7.10.1确定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并配置灭火器。
 表7.10.1建(构)筑物与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建(构)筑物与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表7.10.1
续表7.10.1
建(构)筑物与设备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
    注:1 柴油发电机房如采用了闪点低于60℃的柴油,则应按严重危险级考虑。
        2 严重危险级的场所,宜设推车式灭火器。
7.10.2 点火油罐区防火堤内面积每400㎡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采用6
具。
7.10.3 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遮阳棚。
7.10.4 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可采用卤代烷灭火器。
7.10.5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条文说明
7.10.1 新增条文。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物应配置灭火器。本条结合火电厂的建筑物的特点,规定了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火灾类别和危险程度。
    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对于使用灭火器的场所,划分为6类,火灾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分别为严重、中、轻。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划分为三类,即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就火电厂总体而言,根据上述原则,将大部分建筑及设备归为中危险级,是适宜的。参照该规范的火灾种类的定义,结合国内电厂消防设计实际,火电厂的大多数场所,定为中危险级。但是,由于火电厂各建筑设备种类繁多,仍有一些场所,不能简单地定为中危险级。
    各类控制室,是生产指挥的中心,地位重要,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影响电厂的生产运行,将其定为严重危险级,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此外,《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明确定为严重危险级的还有供氢站。考虑到主厂房内的一些贮存油的装置,一旦发生火灾,后果的严重性,将其定为严重危险级。磨煤机为煤粉碾磨设备,列为严重危险级。消防水泵房内的柴油发动机消防泵组,配备有柴油油箱,又是水消防系统的关键,所以应予特别重视,故将其定为严重危险级。
7.10.2 新增条文。本条基于《石油库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制定。
7.10.3 新增条文。
    鉴于灭火器有环境温度的限制条件,考虑地域差异,南方地区室外气温可能很高,煤场、油区等处的灭火器将考虑设置遮阳设施,保证灭火剂有效使用。
7.10.4 新增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仍将哈龙灭火器作为有条件使用的灭火器。电厂的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继电器室等不属于非必要场所。事实上,二氧化碳灭火器对于A类火不能发挥效用,所以,在这些场所,哈龙灭火器仍然是可以采用的最佳灭火设施。
7.10.5 新增条文。关于灭火器配置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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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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