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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7.12.1 单机容量为50~135MW的燃煤电厂,应设置区域报警系统。
7.12.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系统应配有火灾部位显示装置、打印机、火灾警报装置、电话插孔及应急广播系统。
7.12.3 200MW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以下原则划分火灾报警区域:
    1 每台机组为1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机组柴油发电机、脱硫系统的电控楼、空冷控制楼)。
    2 办公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
    3 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运煤栈桥及隧道、室内贮煤场或筒仓)。
    4 点火油罐火灾报警区域。
7.12.4 消防控制室应与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7.12.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运行值班负责人所在的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内;区域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对应的火灾报警区域内。报警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控。
7.12.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7.1.7条、第7.1.8条的规定。
7.12.7 主厂房内的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宜选用金属层结构型。
7.12.8 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爆型。
7.12.9 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水型。
7.12.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音响应区别于其他系统的音响。
7.12.11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生产广播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
7.12.12 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消防水泵的停运,应为手动控制。
7.12.13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2.1 新增条文。
    规定了50~135MW机组火电厂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型式。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划分为三种,最为简单的是区域报警系统。对于小机组,侧重于预防,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报警系统。该系统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以火灾探测报警为主要功能,没有火灾联动设备。
7.12.2 新增条文。
    按照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200MW机组电厂规模较大,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工程实践中,随着消防科学技术的进展,200MW机组级别的火电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一些辅助监测、报告手段,得以普遍应用,而且投资增加甚微,功能增强。本条规定了报警系统应配有打印机、火灾警报装置、电话插孔等辅助装置。根据当前报警系统技术与产品的应用情况,推荐采用总线制,减少布线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7.12.3 系原规范第5.8.3条的修改。
    从近年的工程实践看,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具有一定灵活性。由于电厂建筑布置的不确定性(如脱硫区域可能距主厂房稍远),不宜对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作硬性规定。
7.12.4 新增条文。
    火电厂的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24小时有人值班,是全厂生产调度的中心。100MW以下机组,一般设主控室(电气为主),另设机炉控制室;125MW以上机组,设单元控制室,机、炉、电按单元集中控制;若为两机一控,两个单元控制室集中设置为集中控制室,中间可能设玻璃墙分隔。一旦电厂发生火灾,不单纯是投入力量实施灭火,还要有一系列的生产运行方面的控制,只有消防控制与生产调度指挥有机结合,值班人员有条件及时了解掌握火灾情况,才能有效灭火并使损失降到最小。要求消防控制与生产控制合为一体,符合火电厂的实际,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7.12.5 系原规范第8.3.1条与第8.3.2条的合并。
    当发电厂采用单元控制室控制方式时,火灾自动报警及灭火设备的监测也将按单元制设置。为了及时正确地处理火灾引发的问题,要求各种报警信号、消防设备状态等要在运行值长所在控制室反映,使得运行值长能及时了解火灾发生情况,调度指挥各类人员进行相关处理。
7.12.6 系原规范第5.8.4条的修改。
    对于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在本规范表7.1.7和表7.1.8中有具体规定,应该按其执行。
7.12.7 新增条文。
    具有金属结构层的感温电缆具有一定抗机械损伤能力,可有效防止误报。
7.12.8 新增条文。
    点火油罐区是易燃易爆区,设置在油区内的探测器,尤应注意选择防爆类型的探测器,以避免引起意外损失。
7.12.9 新增条文。
    运煤栈桥及转运站等建筑经常采用水力冲洗室内地面。在运行中,探测器的分线盒等进水导致故障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设计时,应注意提出防水保护要求。
7.12.10 系原规范第8.3.3条。
    由于火灾事故在发电厂中具有危害性大、不易控制且必须及时正确处理的特殊性,要求运行人员能正确判断火灾事故,消除麻痹思想,特规定消防报警的音响应区别于所在处的其他音响。
7.12.11 系原规范第8.3.4条。
7.12.12 系原规范第8.3.5条的修改。
    消防供水灭火过程中,管网的压力可能比较稳定地维持在工作压力状态,甚至更高。灭火过程中,管网压力升高到额定值不一定代表已经完全灭掉火灾,应该由现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所以,消防水泵应该由人工停运。美国规范NFPA850也有这样规定。
7.12.13 新增条文。
    可燃气体在电厂中大量存在,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严重。因此,应该将其危险信号纳入火灾报警系统。
7.12.14 系原规范第8.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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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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