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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膨胀岩土


6.7.1含有大量亲水矿物,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应判定为膨胀岩土。膨胀土的初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终判应在初判的基础上按本节第6.7.7条进行。

6.7.2 膨胀岩土场地,按地形地貌条件可分为平坦场地和坡地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平坦场地:
    1. 地形坡度小于5°,且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局部高差不超过1m;
    2. 地形坡度大于5°小于14°,与坡肩水平距离大于10m的坡顶地带。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划为坡地场地。

6.7.3 膨胀岩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膨胀岩土的岩性、地质年代、成因、产状、分布以及颜色、节理、裂缝等外观特征;
    2. 划分地貌单元和场地类型,查明有无浅层滑坡、地裂、冲沟以及微地貌形态和植被情况;
    3. 调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以及地下水类型、水位和变化规律;
    4. 搜集当地降水量、蒸发力、气温、地温、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查明大气影响深度;
    5. 调查当地建筑经验。

6.7.4 膨胀岩土的勘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其数量应比非膨胀岩土地区适当增加,其中采取试样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2. 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5m;
    3. 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个控制性勘探孔均应采取I、Ⅱ级土试样,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0m,在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为1.5~2.0m;一般性勘探孔从地表下1m开始至5m深度内,可取Ⅲ级土试样,测定天然含水量。

6.7.5 膨胀岩土的室内试验,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外,尚应测定下列指标:
    1. 自由膨胀率;
    2. 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
    3. 收缩系数;
    4. 膨胀力。

6.7.6 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场地,宜进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剪切试验或旁压试验。对膨胀岩应进行黏土矿物成分、体膨胀量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对各向异性的膨胀岩土,应测定其不同方向的膨胀率、膨胀力和收缩系数。

6.7.7 对初判为膨胀土的地区,应计算土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和胀缩变形量,并划分胀缩等级。计算和划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的规定。有地区经验时,亦可根据地区经验分级。
    当拟建场地或其邻近有膨胀岩土损坏的工程时,应判定为膨胀岩土,并进行详细调查,分析膨胀岩土对工程的破坏机制,估计膨胀力的大小和胀缩等级。

6.7.8 膨胀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在膨胀岩土上的建筑物,其基础埋深、地基处理、桩基设计、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措施、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的规定;
    2. 一级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应采用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
二级工程宜采用浸水载荷试验;三级工程可采用饱和状态下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计算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
    3. 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考虑坡体内含水量变化的影响;均质土可采用圆弧滑动法, 有软弱夹层及层状膨胀岩土应按最不利的滑动面验算;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缝的膨胀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的验算。

条文说明

6.7.1 膨胀岩土包括膨胀岩和膨胀土。由于膨胀岩的资料较少,故本节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尚待以后积累经验。
    膨胀岩土的判定,目前尚无统一的指标和方法,多年来采用综合判定。本规范仍采用这种方法,并分为初判和终判两步。对膨胀土初判主要根据地貌形态、土的外观特征和自由膨胀率;终判是在初判的基础上结合各种室内试验及邻近工程损坏原因分析进行,这里需说明三点:
    1. 自由膨胀率是一个很有用的指标,但不能作为惟一依据,否则易造成误判;
    2. 从实用出发,应以是否造成工程的损害为最直接的标准;但对于新建工程,不一定有已有工程的经验可借鉴,此时仍可通过各种室内试验指标结合现场特征判定;
    3. 初判和终判不是互相分割的,应互相结合,综合分析,工作的次序是从初判到终判,但终判时仍应综合考虑现场特征,不宜只凭个别试验指标确定。
    对于膨胀岩的判定尚无统一指标,作为地基时,可参照膨胀土的判定方法进行判定。因此,本节一般将膨胀岩土的判定方法相提并论。目前,膨胀岩作为其他环境介质时,其膨胀性的判定标准也不统一。例如,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将钠蒙脱石含量5%~6%,钙蒙脱石含量11%~14%作为判定标准。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以蒙脱石含量8%、或伊利石含量20%作为标准。此外,也有将粘粒含量作为判定指标的,例如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以粒径小于0.002mm含量占25%或粒径小于0.005mm含量占30%作为判定标准。还有将干燥饱和吸水率25%作为膨胀岩和非膨胀岩的划分界线。
    但是,最终判定时岩石膨胀性的指标还是膨胀力和不同压力下的膨胀率,这一点与膨胀土相同。
    对于膨胀岩,膨胀率与时间的关系曲线以及在一定压力下膨胀率与膨胀力的关系,对洞室的设计和施工具有重要的意义。

6.7.2 大量调查研究资料表明,坡地膨胀岩土的问题比平坦场地复杂得多,故将场地类型划分为“平坦”和“坡地”是十分必要的。本条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87)一致,只是在表述方式上作了改进。

6.7.3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规定的五项内容,是为了综合判定膨胀土的需要设定的。即从岩性条件、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和气象条件以及当地建筑损坏情况和治理膨胀土的经验等诸方面判定膨胀土及其膨胀潜势,进行膨胀岩土评价,并为治理膨胀岩土提供资料。

6.7.4 勘探点的间距、勘探孔的深度和取土数量是根据膨胀土的特殊情况规定的。大气影响深度是膨胀土的活动带,在活动带内,应适当增加试样数量。我国平坦场地的大气影响深度一般不超过5m,故勘察孔深度要求超过这个深度。
    采取试样要求从地表下1m开始,这是因为在计算含水量变化值△ω需要地表下1m处土的天然含水量和塑限含水量值。对于膨胀岩中的洞室,钻探深度应按洞室勘察要求考虑。

6.7.5 本条提出的四项指标是判定膨胀岩土,评价膨胀潜势,计算分级变形量和划分地基膨胀等级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都应测定。

6.7.6 膨胀岩土性质复杂,不少问题尚未搞清。因此对膨胀岩土的测试和评价,不宜采用单一方法,宜在多种测试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综合评价。
    膨胀岩土常具各向异性,有时侧向膨胀力大于竖向膨胀力,故规定应测定不同方向的胀缩性能,从安全考虑,可选用最大值。

6.7.7 本条规定的对建在膨胀岩土上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应计算的三项重要指标和胀缩等级的划分,与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87)的规定一致。不同地区膨胀岩土对建筑物的作用是很不相同的,有的以膨胀为主,有的以收缩为主,有的交替变形,因而设计措施也不同,故本条强调要进行这方面的预测。
    膨胀岩土是否可能造成工程的损害以及损害的方式和程度,通过对已有工程的调查研究来确定,是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

6.7.8 膨胀岩土的承载力一般较高,承载力问题不是主要矛盾,但应注意承载力随含水量的增加而降低。膨胀岩土裂隙很多,易沿裂隙面破坏,故不应采用直剪试验确定强度,应采用三轴试验方法。
    膨胀岩土往往在坡度很小时就发生滑动,故坡地场地应特别重视稳定性分析。本条根据膨胀岩土的特点对稳定分析的方法做了规定。其中考虑含水量变化的影响十分重要,含水量变化的原因有:
    1. 挖方填方量较大时,岩土体中含水状态将发生变化;
    2. 平整场地破坏了原有地貌、自然排水系统和植被,改变了岩土体吸水和蒸发;
    3. 坡面受多向蒸发,大气影响深度大于平坦地带;
    4. 坡地旱季出现裂缝,雨季雨水灌入,易产生浅层滑坡;久旱降雨造成坡体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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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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