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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  (取消该款)
   6.0.3.5  (取消该款)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条文说明

6.0.1 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区配建设施的总称。原国家建委1980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成教育、经济、医卫、文体、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其他等七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在分类上差别也很大,有的分成四类,有的分成七、八类;在项目的归类上也不一致,有的将邮电、银行归入商业服务类,有的归入行政管理类,而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日趋完善,一般都已把它独立成一类,也有的仍归入其他类;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伤残人福利工厂等还没有纳入配套。因此,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上难以评审、比较,也无法反映商业服务、教育等某一类的配建水平。为此,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上有必要进行统一。原规范在原国家建委分成七类的基础上,将市政公用设施从其他一类中独立出来,而把防空地下室等归入其他类而成八类。并在分类的名称上,根据习惯直观地把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称为商业服务类,把医疗、卫生、保健称为医疗卫生类,把邮电、银行称为金融邮电类,把变电室、高压水泵房等称为市政公用类,把不能归类的合并成一类,称为其他类,即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随着配套项目的发展和90年代社区建设的推进,在本次修编中,把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老年设施等称为社区服务类,把其他类与行政管理合称为行政管理及其他类,调整后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

6.0.2~6.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如一个街道办事处为3万至5万居民服务,一所小学为1万至1.5万居民服务,一个居委会为300户至1000户居民服务。

根据各地居住区规划的实践,为满足3万至5万居民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派出所、街道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中心、门诊所等;为满足1万至1.5万居民要有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托幼、学校、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等;为满足300户至1000户居民要有一套基层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便民店等(见正文附表A.0.2)。

正文附表A.0.2是与居住区、小区、组团对应配建的公建项目,也有由于所处地位独立,兼为附近居民服务等可增设的项目。

当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区或居住区时,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要相应增加。根据各地的建设实践,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小区时,一般增配相应的小区级配套设施等,使从满足居民基层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满足基本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小区小于居住区时,一般增配门诊所和相应的居住区级配套设施等,使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较完善地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居住区时,可增配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等,以满足居民多方面日益增长的基本需要。

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的使用的不便。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有时因分期建设的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的内容合并,暂设在某一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

当规划用地周围有设施可使用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的设施不足,需兼为附近居民服务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相应增加;当处在公交转乘站附近、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可增加百货、食品、服装等项目或扩大面积,以兼为流动顾客服务;在严寒地区由于是封闭式的营业或各项目之间有暖廊相连,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就有所增加。在山地,由于地形的限制,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会稍有增加。因此,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现状条件及居住区周围现有的设施情况以及本地的特点可在配建水平上相应增减。

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根据人防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原则,战时能防空,平时能民用,如作居民存车或作第三产业用房等,并将其使用部分分别纳入配套公建面积或相关面积之中,以提高投资效益。

公共服务设施各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其设置要求,有的可参考有关的设计手册,如锅炉房、变电室、燃气站等。有的已有国标、行标,可按其要求执行,如中小学建筑设计标准等。但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大量是小而内容多样的小型项目,虽有一定规律,但还未标准化,因此本条对其设置的规定仅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多少户设置一处,对服务半径、环境、交通的要求、宜独立或与什么项目结合设置等,以便作公共服务设施布点参考(正文附表A.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以每千居民所需的建筑和用地面积(简称千人指标)作控制指标,由于它是一个包含了多种影响因素的综合性指标,因此具有很高的总体控制作用。正文表6.0.3是综合分析了不同居住人口、不同配建水平的已建居住区实例,并剔除了不合理因素和特殊情况后制定的。因此,它可以起到总体的控制作用。并可根据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居住人口规模估算出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总面积,也可对大于组团或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需的配套设施面积进行插入法计算。同时,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因而各地在根据自身的经营习惯、需要水平、气候及地形等因素制定本地居住区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项目、内容、面积和千人指标的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时,应满足本规定对项目和千人总控制指标的要求。

行政管理及其他类中的“其他”是前七类和行政管理设施以外的宜设置的项目,如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与建的防空地下室或由于体制改革,经营管理的发展,今后会出现的其他应配、宜配建的新项目,不能归人上述七类,可暂统归入其他类,但由于各城市应配、宜配建的“其他”项目、面积差异大而目前又难以统计,也无一定规律,故没有确定其控制指标,分类指标和总控制指标中也未包括“其他”指标,在执行时应另加,以便切合实际地指导本地的居住区建设。

在正文附表A.0.3中列了各公建的一般规模,这是根据各项目自身的经营管理及经济合理性决定的,供有关项目独立配建时参考。

6.0.4 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是为区内不同年龄和不同职业的居民使用或服务的,因此公建的布局要适应儿童、老人、残疾人、学生、职工等居民的不同要求。同时各公共服务设施又有其自身设置的经济性和要求、方便居民使用等共同特点,从而可将有利经营、互不干扰的有关项目相对集中形成各级公共活动中心。一般由百货商店、专业商店等商业服务项目和银行(储蓄所)、邮电支局(邮政所)等金融邮电项目,文化活动中心等文体建筑组成。根据居民生活需要有的项目要适当分散,符合服务半径、交通方便、安全等要求,如医院、幼托、学校、便民店、居民存车处等。对于可兼为外来人流服务的设施宜设置于内外人流的交汇点附近,以方便使用和提高经济效益。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是与规划布局结构、组团划分、道路和绿化系统反复调整、相互协调后的结果。为此,其布局因规划用地所处的周围物质条件、自身的规模、用地的特征等因素而各具特色。对公共活动中心,可将可连带销售,又互不干扰的项目组合在一个综合体(楼)内,以利综合经营、方便居民和节约用地。

6.0.5 停车场、库属于静态交通设施,它的合理设置与道路网的规划具有同样意义。正文表6.0.5中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均是最小的配建数值,有条件的地区宜多设一些,以适应居住区内车辆交通的发展需要。

正文表6.0.5中的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的。其他各种车型的停车车位数应按正文表6.0.5中算出的机动车车位数除以正文表11.0.2中相关车型的换算系数,即得出实际停放的机动车车位数。例如,按正文表6.0.5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安排10辆卧车停车位。若停放微型客货车,可停放10÷0.7=14.3辆;若停放中型客车,则可停放10÷2=5辆。

配建停车场的设置位置要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以方便使用及减少对道路上车辆交通的干扰。

为节约用地,在用地紧张地区或楼层较高的公共建筑地段,应尽可能地采用多层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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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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