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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燃气系统


2.3.1 燃气系统的范围为建筑供燃气的接入点至室外机的燃气接入口,燃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2.3.2 室外机使用的燃气气质应与当地供应的城镇燃气气质一致。
2.3.3 室外机的用气负荷应根据当地的供气能力进行校核,不得影响居民用气。当中压燃气接入燃气热泵空调系统时,应设置调压装置。
2.3.4 燃气系统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2.3.5 燃气系统应单独设置燃气计量装置。
2.3.6 室外机与燃气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不锈钢波纹软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GB/T 14525的有关规定。
2.3.7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2.3.8 燃气管道的设置必须避开室外机的进、排风口。
2.3.9 燃气管道连接方式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2.3.10 连接室外机的燃气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及测压仪表。
2.3.11 当室外机设置在屋顶时,燃气管道可沿外墙明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管的焊口及管件距建筑物门窗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m;
    2 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且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膨胀和收缩;
    3 管道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不得布置在檐角、屋檐、屋脊等易受雷击部位;
        2)当管道安装在建筑物避雷保护范围内时,管道应采用镀锌圆钢与避雷网进行焊接连接,连接点的间隔不应大于25m。镀锌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8mm,焊接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管道任何部位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3)当管道安装在建筑物避雷保护范围外时,防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在建筑物外敷设的燃气管道,且与其他金属管道平行敷设的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铜绞线将燃气管道与平行的金属管道行跨接,且跨接点的间隔不应大于30m。铜绞线的截面积不应小于6mm2
        4)当屋面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在连接部位的两端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6mm2的金属导线进行跨接;
    4 管道外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
    5 管道应设置球阀,球阀的高度应易于操作。
条文说明
2.3.1 本规程对燃气系统的范围划分到用户计量装置之后的管道系统,不包括燃气输配部分。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燃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为保证与相关规范的衔接,并使本规程精炼,本规程不再对燃气系统设计的详细规定重复叙述。
2.3.2 室外机铭牌指定了所使用的燃气种类,燃气种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一致,方能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否则燃气发动机的性能受到影响或无法运行,甚至带来安全隐患。
2.3.5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计量仪表应单独设置,而不应与其他用途设备的燃气系统共同计量,如与生活热水、炊事等其他用途。可以减少浪费,合理使用燃气,搞好成本核算。另一方面,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耗气量较大,与其他用途燃气系统共同计量时,会造成计量不准。
2.3.6 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中第8.2.6条为强制条文,规定燃气系统管道与制冷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同时考虑到燃气热泵室外机及燃气管道的减振,故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2.3.7 本条内容引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24条,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燃气热泵空调系统的安全性,因而在此特意引用以示强调。
2.3.8、2.3.10 这两条内容的主要目的是为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性。
2.3.11 本条文是为考虑室外敷设的管道防雷、防腐蚀及安全问题所设的规定,其中管道防腐要求、与其他金属管道平行敷设、屋面管道采用法兰连接及防雷措施的相关规定均引自《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关于管道室外敷设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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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CJJ/T21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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