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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中水利用


5.3.1 水源型缺水且无城市再生水供应的地区,新建和扩建的下列建筑宜设置中水处理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万m²的宾馆、饭店;
    2 建筑面积大于5万m²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³/d的办公、公寓等其他公共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5万m²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50m³/d的住宅建筑。
注:1 若地方有相关规定,则按地方规定执行。
       2 不包括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建筑。
5.3.2 中水源水的可回收利用水量宜按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量计算。
5.3.3 当建筑污、废水没有市政污水管网接纳时,应进行处理并宜再生回用。
5.3.4 当中水由建筑中水处理站供应时,建筑中水系统的年回用中水量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并应选取三个水量中的最小数值:


式中:Wma——中水的年回用量(m²);
           Qsa——中水原水的年收集量(m³);应根据本标准第3章的年用水量乘0.9计算。
           Qcd——中水处理设施的日处理水量,应按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的中水原水量取值(m³/d);
           Qxa——中水供应管网系统的年需水量(m³),应根据本标准第5.1节的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
5.3.1 本条推荐中水设置的场所。
    条文中的建筑面积参数是在北京市建筑中水设置规定的基础上修改的。其中宾馆饭店从2万m²扩大到3万m²,办公等公共建筑从3万m²扩大到5万m²。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一般水源型缺水城市的水源紧张程度不如北京那样紧张,同时自来水价也比北京低。
    建筑中水的必要性一直存在争议。其实,建筑中水的存在,是有其客观需求的。需求如下:
    1 不可替代的使用需求
    在建筑区中营造景观水体,是房地产开发商越来越追逐的热点之一。2006年实施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中,禁止在住宅区的水景中使用城市自来水。本标准也禁止在所有民用建筑小区中使用自来水营造水景。这样,建筑中水就成了景观水体的首要水源。雨水虽然更干净、卫生,但降雨季节性强,无法全年保障,仍需要中水做补水水源。
    2 无市政排水出路时的需求
    在城市的外围,建筑与小区的周边没有市政排水管道,建筑排水无法向市政管网排水,生活污水需要就地进行处理,达到向地面水体的排放标准后才能向建筑区外排放。然而对于这样的出水,再进行一下深度处理就可达到中水水质标准回用于建筑与小区杂用,并且增加的深度处理相对于上游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经济上是划算的。目前有一大批未配套市政排水管网的建筑与小区,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成中水回用,很受业主的欢迎。
    3 特殊建筑需求
    有些建筑,业主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提出一些特殊要求,这时必须采用中水技术才能满足业主需要。比如有些重要建筑和一些奥运会体育场馆工程,业主要求用水零排放,这时就必须采用建筑中水技术实现业主的要求。
    4 经济利益吸引的需求
    随着自来水价格的逐年走高,用建筑中水替代一部分自来水能减少水费,带来经济效益,吸引了一些用户自发地采用中水。
    比如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设计项目中,有的项目规模没有达到北京市政府要求上中水的标准,可以不建中水系统,但业主自己要求设置,因为业主从已运行的中水系统,获得了经济效益,尝到了甜头。
5.3.2 建筑排水中的优质杂排水和杂排水的处理工艺较简单,成本较低,是中水的首选水源。在非传统水源的利用中,应作为可利用水量计算。其余品质更低的排水比如污水等可视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故不计入可利用水量。
5.3.3 在城市外围新开发的建筑区,有时没有市政排水管网。
    建筑排水需要处理到地面水体排放标准后再行排放。这时,再增加一级深度处理,就可达到中水标准,实现中水利用。故推荐中水利用。
5.3.4 一个既定工程中制约中水年回用量的主要因素有:原水的年收集量、中水处理设施的年处理水量、中水管网的年需水量。这三个水量的最小者才是能够实现的年中水利用量。条文中的三个公式分别计算这三个水量。公式中的系数0.8主要折扣机房自用水和溢流水量,系数0.9主要折扣进入管网的补水量,因为中水供水管网的水池或水箱一般设有自来水补水或其他水源补水,管网的用水中或多或少会补充进这种补水。0.9的取值应该是偏大的,即折扣的补水量偏少,但目前缺少更精确的资料,有待积累更多的经验数据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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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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