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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验收要求


6.2.1 探测器及采样孔的数量、采样管长度、采样管及采样孔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 
6.2.2 应按每台探测器采样孔实际数量的10%进行模拟火警响应测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选择每根采样管道的末端采样孔进行加烟测试。 
6.2.3 应对采样管网进行验收,抽验所有采样管路的连接件、固定点、弯头及采样孔的安装质量。 
6.2.4 应按下列要求对探测器进行检验: 
      1 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 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10台者,任意抽验5台; 
      3 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任意抽验,最低不少于5台。 
6.2.5 应对探测器及其集中显示装置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1 所有指示灯及声音报警信号的输出; 
      2 烟雾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 
      3 气流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 
      4 系统日期、时间的设定; 
      5 隔离、复位及静音按键的功能; 
      6 系统事件记录的存储。 
6.2.6 应对采样管网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进行检验:根据抽验比例,在任意采样管路中,选择离探测器最远的采样孔,引入烟雾样品,当系统发出响应时,记录下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应不大于120s。 
6.2.7 应对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烟雾报警功能进行检验:根据抽验比例,在任意采样管上的任意采样孔,引入不同浓度的烟雾样品,系统应给出不同级别的报警响应。对于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所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应有相应的不同级别的声光报警信号输出。 
6.2.8 应对连接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中的所有报警输出装置,如警铃、闪灯、声光报警器的安装质量及联动功能进行检验。 
6.2.9 应对连接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中的所有电源装置进行检验,如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电源输出短路自动保护功能、电池容量及充电电压、接地电阻等。 
6.2.10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项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项目,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竣工验收。 

条文说明
6.2.1 验收过程中,应首先根据原设计图纸,核对采样孔和探测器的数量是否一致。 
6.2.2 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可根据保护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末端采样孔进行加烟测试。 
6.2.3 由于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采样管网部分的气密性是管网工作的一个重要保证,所以对管网的安装状况,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6.2.4 按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在验收中抽验30%~50%是很常见的。对一些较小的工程,实际安装数量在5 台以下者,验收时进行100%的功能试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6.2.5 本条款中的项目,应为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基本功能,验收时,必须对本条款中的内容作出全面的测试,并按要求提供验收报告。 
6.2.9 电源测试当中,主备电输出电压的偏离范围不应超过设备标称电压偏离范围的50%,特别是在电源供电设备较多,且供电线路较长的情况下。 
对于接近电压偏离临界值的情况,必须进行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报警状态的测试。因为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报警状态的耗电量要比静态时的用电量有所升高。 
6.2.10  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验收中,被抽验的装置应该是全部合格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出现一些差错。为了既保证工程质量,又能及时投入使用,允许当场对差错进行纠正和修复,修复合格后,可作为一次验收合格。如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消防监督机关应在限期修复后,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按条文规定的比例加倍抽验,且不得有差错。第二次验收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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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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