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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它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8 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0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1.12 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4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1.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7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18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条文说明
3.1.1 规定此条的理由是为了减少火灾中烟雾和毒气危害。多孔和塑料泡沫比较容易燃烧,而且燃烧时产生的烟气对人体危害较大。但在实际工程中,有时因功能需要,必须在顶棚和墙的表面,局部采用一些多孔或泡沫塑料,对此特从使用面积和厚度两方面加以限制,在规定面积和厚度时,参考了美国的NFPA-101《生命安全规程》。
    需要说明两点:
    (1)多孔或泡沫状塑料用于顶棚表面时,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面积的10%;用于墙表面时,不得超过该房间墙面积的10%。不应把顶棚和墙面合在一起计算。
    (2)本条所说面积指展开面积,墙面面积包括门窗面积。
3.1.2 无窗房间发生火灾时有几个特点:(1)火灾初起阶段不易被发觉,发现起火时,火势往往已经较大。(2)室内的烟雾和毒气不能及时排出。(3)消防人员进行火情侦察和施救比较困难。因此,将无窗房间室内装修的要求提高一级。
3.1.3 本条专门针对各类建筑中用于存放图书、资料和文物的房间。图书、资料、档案等本身为易燃物,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迅速。有些图书、资料、档案文物的保存价值很高,一旦被焚,不可重得,损失更大。故要求顶棚、墙面均使用A级材料装修,地面应使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装修。
3.1.4 本条“特殊贵重”一词沿用《建规》3.2.2条的提法,其含义见该说明。此类设备本身价格昂贵,或影响面大,失火后会造成重大损失,有些设备不仅怕火,也怕高温和水渍,既使火势不大,也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如1985年5月某大学微电子研究所火灾,烧毁IBM计算机22台,苹果计算机60台,红宝石激光器一台,直接经济损失58万余元。此外还烧毁大量资料,使多年的研究成果毁于一旦。
3.1.5 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各类动力设备用房。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转,对火灾的监控和扑救是非常重要的,故要求全部使用A级材料装修。
3.1.6 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纵向疏散通道在火灾中的安全。火灾发生时,各楼层人员都需要经过纵向疏散通道。尤其是高层建筑,如果纵向通道被火封住,对受灾人员的逃生和消防人员的救援都极为不利。另外对高层建筑的楼梯间,一般无美观装修的要求。
3.1.7 本条主要考虑建筑物内上下层相连通部位的装修。这些部位空间高度很大,有的上下贯通几层甚至十几层,万一发生火灾时,能起到烟囱一样的作用,使火势无阻挡地向上蔓延,很快充满整幢建筑物,给人员疏散造成很大困难。
3.1.8 挡烟垂壁的作用是减慢烟气扩散的速度,提高防烟分区排烟口的吸烟效果。发生火灾时,烟气的温度可以高在200℃以上,如与可燃材料接触,会生成更多的烟气甚至引起燃烧。为保证挡烟垂壁在火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特规定本条。
3.1.9 规定本条的理由与3.1.7条相同。变形缝上下贯通整个建筑物,嵌缝材料也具有一定的燃烧性,为防止火势纵向蔓延,要求变形缝两侧的基层使用A级材料,表面允许使用B1级材料。这主要是考虑到墙面装修的整体效果,如要求全部用A级材料有时难以做到。
3.1.10 进入80年代以来,由电气设备引发的火灾占各类火灾的比例日趋上升。1976年电气火灾仅占全国火灾总次数的4.9%;1980年为7.3%;1985年为14.9%;到1988年上升到38.6%。电气火灾日益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电线陈旧老化;(2)违反用电安全规定;(3)电器设计或安装不当;(4)家用电器设备大幅度增加。另外,由于室内装修采用的可燃材料越来越多,增加了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的危险性。为防止配电箱产生的火花或高温熔珠引燃周围的可燃物和避免箱体传热引燃墙面装修材料,规定其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1.11 由照明灯具引发火灾的案例很多。如1985年5月某市研究所微波暗室发生火灾。该暗室的内墙和顶棚均贴有一层可燃的吸波材料,由于长期与照明用的白炽灯泡相接触,引起吸波材料过热,阴燃起火。又如1986年10月某塑料工业公司经营部发生火灾。其主要原因是日光灯的镇流器长时间通电过热,引燃四周紧靠的可燃物,并延烧到胶合板木龙骨的顶棚。
    本条没有具体规定高温部位与非A级装修材料之间的距离。因为各种照明灯具在使用时散发出的热量大小、连续工作时间的长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不同防火保防措施的效果,都各不相同,难以做出具体的规定。可由设计人员本着“保障安全、经济合理、美观实用”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由于室内装修逐渐向高档化发展,各种类型的灯具应运而生,灯饰更是花样繁多。制作灯饰的材料包括金属、玻璃等不燃材料,但更多的是硬质塑料、塑料薄膜、棉织品、丝织品、竹木、纸类等可燃材料。灯饰往往靠近热源,故对B2级和B3级材料加以限制。如果由于装饰效果的要求必须使用B2、B3级材料,应进行阻燃处理使其达到B1级。
3.1.12 在公共建筑中,经常将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等作为内装修设计的内容之一。为了避免这些饰物引发的火灾,特制定本条。
3.1.13 建筑物各层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是火灾中人员逃生的主要通道,因而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较高。
3.1.14 建筑内部设置的消火栓门一般都设在比较显眼的位置,颜色也比较醒目。但有的单位单纯追求装修效果,把消火栓门罩在木柜里面;还有的单位把消火栓门装修得几乎与墙面一样,不到近处看不出来。这些做法给消火栓的及时取用造成了障碍。为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制特定本条规定。
3.1.15 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的,平时应加强维修管理,以便一旦需要使用时,操作起来迅速、安全、可靠。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追求装修效果,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还有的任意增加隔墙、影响了消防设施的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室内装修设计时要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易于辨认,以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疑问和误解。例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附近应避免采用镜面玻璃、壁画等进行装饰。为保证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功能,特制定本条规定。
3.1.16 厨房内火源较多,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要求。一般来说,厨房的装修以易于清洗为主要目的,多采用瓷砖、石材、涂料等材料,对本条的要求是可以做到的。
3.1.17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各地兴建了许多高档宾馆和风味餐馆。有的餐馆经营各式火锅,有的风味餐馆使用带有燃气灶的流动餐车。宾馆、餐馆人员流动大,管理不便,使用明火增加了引发火灾的危险性,因而在室内装修材料上比同类建筑物的要求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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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5022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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