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A.2 等级的判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表面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3 试样中心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2.1.4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5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m2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m2时,应定为B2级。
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级。
表A.2.5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级别 损毁长度(mm) 续燃时间(s) 阻燃时间(S)
B1 ≤150 ≤5 ≤5
B2 ≤200 ≤15 ≤10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和B2
表A.2.6 塑料燃烧性能判定
级别 氧指数法(mm) 水平燃烧法 垂直燃烧法
B1 ≥32 1级 0级
B2 ≥27 1级 1级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不论材料属于哪一类,只要符合不燃性试验方法规定的条件,均定为A级材料。
对顶棚、墙面、隔断等材料按现行的有关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国家标准进行测试和分级。一般情况应将饰面层连同基材一并制取试样进行试验,以作出整体综合评价。
    我国目前尚未制订地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但测试方法基本上与ASTME648-78标准,ISO/DISN 114等标准相同,德国规定最小临界辐射通量≥0.45W/cm2的地面材料才可应用,美国则规定了两级,即最小辐射通量≥0.22W/cm2。本规范参照美国的分级对地面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分级。
    我国已制订了一些有关纺织物燃烧性能测试的国家标准,经过调研和对比试验分析,对室内装饰织物采用垂直测试比较合理,由于国内尚未制订织物的燃烧性能分级标准,在参考国外资料和其它行业(如HB5875-85《民用飞机机舱内部非金属材料阻燃要求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这类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指标。
    室内装饰织物是指窗帘、幕布、床罩、沙发罩等物品。对墙上贴的织物类不属于此类,对其应按墙面材料的方法进行测试和分级。
    其它装饰材料和固定家具应按材质分别进行测试。塑料按目前国内常用的三个塑料燃烧测试标准综合考虑,织物按织物的测试方法测试和分级。其它材质的材料按GB8625-88或GB8626-88方法测试。对这一类装饰制品,一般难以从制品上截取试样达到有关的制样要求,应设法按与制品相同的材料制样进行测试。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已作废】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50222-199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