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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批量生产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宜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本章及本标准第7章验证性试验的要求进行试件结构性能的试验研究;
      2 检验各项结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并留有一定的裕量;
      3 根据试验检验结果的分析、复核,调整并确定有关预制构件的材料和工艺参数;
      4 宜进行后期加载,探讨试件的承载力裕量及破坏形态;
      5 宜卸载探讨试件挠度、裂缝等的恢复性能;
      6 对有特殊要求的预制构件,还应对其性能设计的有关参数进行检测、复核。
8.1.2 批量生产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在批量生产之前宜进行首件检验;当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等有较大调整变化时,也宜进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标准设计要求及本标准第7章验证性试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2 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及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各项性能检验;
      3 宜在本条第2款的基础上进行加载直至试件破坏,检验预制构件承载力的裕量及破坏形态。
8.1.3 批量生产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按产品检验批抽样进行合格性检验。预制构件的合格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
      2 要求不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3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应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8.1.4 叠合构件底部的预制构件,应在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以后,在其上部浇筑后浇层混凝土,并在后浇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后浇层要求、叠合试件结构性能检验允许值及试验方法等,应由设计文件规定或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按实配钢筋相应的检验要求确定。
8.1.5 对一般梁、板类叠合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后浇层混凝土强度等级宜与底部预制构件相同,厚度宜取底部预制构件厚度的1.5倍;当预制底板为预应力板时,还应配置界面抗剪构造钢筋。
8.1.6 墙板、柱、桩等竖向预制构件宜按本标准第5.1.5条的方法,采用在两端对顶加载、同时施加横向荷载的方式加载。也可采用水平位按受弯构件进行加载试验,进行间接结构性能检验。当采用间接结构性能检验时,设计文件应根据预制构件的截面形状、尺寸、预应力状况及材料强度等,计算其在受弯条件下的效应,并给出相应的试验加载方案及挠度、裂缝控制、承载力等结构性能检验允许值。
8.1.7 对设计方法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预制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实践经验时,也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8.1.8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检验指标及合格性判断方法,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预制构件的检验试验包括型式检验、首件检验和合格性检验三种类型,本章主要对其中的合格性检验方法进行规定。型式检验和首件检验的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或抗裂性)检验可按本章的方法进行,其后期加载性能、恢复性能等试验可按照本标准第7章验证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为便于实际工程应用,本章还对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和异形预制构件、竖向预制构件以及叠合结构的预制构件的合格性检验试验方法作出了规定。
8.1.1 预制构件标准图设计时宜进行验证性的型式检验,由于按标准设计生产的预制构件产品数量大、环境多样、工况复杂,故其型式检验应严格控制,并应通过加载试验全面检验其材料、工艺参数及构件的结构性能。型式检验的试件除了必须进行使用状态和承载力各项目检验以外,还宜按本标准第7章的方法进行后期加载,以确定安全裕量、破坏形态及恢复性能。
    经过型式检验验证的标准设计不仅是成批生产预制构件的依据,也是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重要依据。但目前我国很多预制构件标准图的表达不够明确,往往不能直接给出试验检验所需的试验参数,致使在构件试验检验中经常发生误判或漏判。为明确产品质量要求,标准图应完整表达试验检验的全部参数,指导试验人员正确地执行。为此,标准设计应明确给出下列内容:
    1 结构性能检验的试验方案:试件的支承方式、跨度、加载形式、加载点位置和量测方法等;
    2 结构性能检验所需的荷载代表值:试件自重、使用状态试验荷载值、承载力试验荷载值;还应给出扣除构件自重及加载设备重量后相应的加载值;考虑到加载方式的多样性,扣除构件自重和加载设备重量的加载值是指在加载检验状态下,根据实际加载方式,为使试件在设计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效应值达到设计目标,经换算后确定的实际外加荷载值;
    3 结构性能检验允许值应包括:试件的短期挠度允许值、抗裂检验系数允许值或开裂荷载允许值.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以及在达到不同承载力标志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4 对有特殊要求的预制构件,应由标准图或设计文件规定相应的检验允许值及试验方法。
8.1.2 预制构件在批量生产之前由生产单位进行首件检验的作用是通过加载试验确定试生产的构件合格与否、探讨检验裕量、调整和优化生产相关的材料及工艺。首件检验的试件宜加载到出现承载力标志,以确定承载力裕量及破坏形态。 
    首件检验属于验证性试验,故试验应按照本章及本标准第7章中验证性试验的要求进行。
8.1.3 批量生产的预制构件产品应按检验批抽样进行合格性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投入工程使用。本条列出了产品合格性检验要求的结构性能检验项目。检验批的划分和代表数量及检验试件的抽样规则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桁架、吊车梁、预制柱等难以进行加载试验的大型预制构件或异形预制构件,可采用加强材料、制作质量控制的措施替代部分或全部结构性能检验,具体方法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
8.1.4、8.1.5 传统叠合结构的预制件不作检验或只进行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试验结果极不稳定且不能全面反映叠合构件的结构性能。经调查研究及试验分析,应模拟两阶段成形后的整体叠合构件,在浇筑后浇层混凝土后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本次修订所规定的叠合结构试验方法改为加后浇层混凝土形成完整的叠合结构试件后,进行全面的结构性能检验。鉴于预制底部构件上后浇层混凝土厚度、强度及配筋的不确定性很大,对应的叠合结构试验试件只能按确定条件下的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为简化和统一,取叠合层混凝土强度与底部预制构件相等,厚度为预制件的1.5倍(对应底部预制构件为总高度的0.4),上层配筋根据设计要求确定(通常板不配筋,梁配构造筋,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配受力钢筋),由此计算结构性能检验允许值,并进行加载检验、判断。
8.1.6 对竖向预制构件模拟受力工况进行加载试验比较困难,原标准没有竖向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实际工程中一般情况下也不作结构性能试验检验。本条增补了检验要求,对预制墙板及小预制柱宜同时施加轴力及横向力,进行组合加载试验检验。对预制柱及预制桩,因为难以模拟实际的受力状态,可根据已有的实践经验,按受弯构件作相应的检验,以间接试验检验的方式反映构件应有的结构性能。
8.1.7 对大型竖向预制构件,如果设计方法成熟、生产数量较少,也可以根据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其材料质量和工艺制作水平进行评定和验收,不再进行结构性能的试验。
8.1.8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检验荷载取值、检验指标要求以及合格性判定方法,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结构性能检验相关内容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有关预制构件产品的检验和验收应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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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5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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