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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臭氧消毒


7.3.1 臭氧发生器设备的产气量应按臭氧投加量0.2mg/L~0.4mg/L计算确定。
7.3.2 臭氧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过滤设备之前或过滤设备之后的循环水管道上。
7.3.3 臭氧投加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消毒装置应由臭氧发生器、臭氧投加装置、在线混合器、臭氧与水接触反应罐等组成。
    2 臭氧与水接触的反应罐容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 臭氧投加应采用全自动控制,并与浴池循环水泵连锁。
    4 输送臭氧的管道、阀门、附件及反应罐等应采用022Cr17Ni14Mo2(S31603)不锈钢等材质。
    5 臭氧与水接触的反应罐的构造、耐压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规定。
    6 当经过臭氧消毒的浴池水进入公共浴池时,其水中臭氧的剩余量不应大于0.05mg/L。
7. 3.4 采用臭氧消毒的公共浴池,应采用臭氧与氯或溴相组合的浴池水消毒方式;其氯或溴消毒装置的容量应按冲击处理消毒的消毒剂用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2.1条、第7.2.4条和第7.5.1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1 本条是参照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参数规定作为我国的参数。
7.3.2 臭氧是高效杀菌的氧化剂,不仅能有效杀死病原微生物、氧化浴池水中的有机物,而且还具有除味、除色、除臭、不产生三卤甲烷、不二次污染水质和增加浴池水中溶解氧功能。但臭氧又是一种有毒气体,水中及空气中的臭氧浓度超过一定限值后,对入浴者的身体有害。为了防止臭氧气体的泄漏,操作人员应按照安全条文规定对臭氧消毒剂采取负压制备和负压投加的方式向循环水中投加,确保安全。
7.3.3 为了充分发挥臭氧的氧化、消毒作用,它与被消毒水的充分混合、接触反应是极为重要的。本条规定的两者接触反应时间、反应罐容积的计算公式,这是最低要求。
    美国ANSI/NPSI-1(2003年版)中对SPAs池水中的臭氧允许浓度未作规定,仅对SPAs池上方空气中的臭氧浓度规定为0.1ppm(0.2mg/m3)。英国SPATA(游泳池协会)标准(2001年版)有关SPApool水质标准中规定采用臭氧消毒可采用去除臭氧系统和无臭氧去除系统(与氯或溴结合)。在任何一种系统中,水流回SPApool时,需要确保回流水中的臭氧余量不超过0.05mg/L。德国DINl9643-1(1997.4版)规定游泳池和公共浴池采用臭氧消毒时,池内水中的臭氧浓度不超过0.05mg/L。
    据德国资料介绍:臭氧在空气中的分压是在水中的1/10,即臭氧在空气中的浓度为0.05ppm×1/10=0.005ppm。臭氧在水中1ppm=1mg/L,臭氧在空气中1ppm=2.14mg/L。则0.005ppm×2.14=0.01mg/m3。这个数值小于我国《室内空气中臭氧卫生标准》GB/T 18202-2000关于室内空气中臭氧卫生标准0.1mg/m3的规定。
7.3.4 臭氧具有极强的氧化及消毒功能,但将它加入水中之后很快就被分解,所以就没有持续消毒功能。而浴池水温较高,入浴者身体分泌物较多,对水污染快。为了防止交叉感染,本条规定除臭氧消毒外还应配套长效消毒化学药品及组合的消毒方式,目的是提供一定量剩余消毒剂保持其持续的消毒功能并满足每周对公共浴池系统进行冲击氯消毒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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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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