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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外电线路防护


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4.1.4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4.1.5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表4.1.6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4.1.7 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54以及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IEC 1140:1992关于电气隔离防护原则,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可能发生直接接触触电的特殊隔离防护规定。
4.1.2 本条规定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电击防护》GB 14821.1关于直接接触防护的原则及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9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在建工程搭设外脚手架及施工人员作业等因素,为防止人体直接或通过金属器材间接接触或接近外电架空线路,作出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规定。本条规定较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要求偏高,一方面为了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另一方面,当不满足规定要求时,为搭设防护设施提供空间。
4.1.3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考虑到施工现场车辆运输物料等因素而作出的防止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近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规定。
4.1.4 本条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和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 5009.2,考虑到起重机吊装作业被吊物摆幅等因素而作出的防止起重机(包括吊臂、吊绳)及其吊装物接近外电架空线路和吊装落物损伤外电架空线路的规定。
4.1.6 本条防护设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B 14821.1以及等效采用的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建筑物的电气装置 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IEC 364-4-41(1992)直接接触防护措施中用遮栏、外护物防护和用阻挡物防护的规定。防护设施宜采用木、竹或其他绝缘材料搭设,不宜采用钢管等金属材料搭设。防护设施的警告标志必须昼、夜均醒目可见。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为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 5009.2关于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所作的规定。防护设施坚固、稳定是指所架设的防护设施能承受施工过程中人体、工具、器材落物的意外撞击,而保持其防护功能。IP31级的规定是指防护设施的缝隙,能防止φ2.5mm固体异物穿越。
4.1.7 本条指明达不到第4.1.6条防护要求时的进一步措施,强调在无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不允许强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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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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