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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用热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供热负荷、用热性质、用热方式及用热参数;
    2 供热平面位置图;
    3 供热系统图。
6.1.2 热计量应采集用热量、供热或供暖面积等数据,对居民用户,还应记录户型朝向等数据。
6.1.3 热计量数据的保存周期不得少于5年。
6.1.4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不得改变原运行方式、用热方式、系统布置及散热器数量等。热用户不得私接供热管道和扩大供热负荷。
6.1.5 热用户不得从供热系统中取用热水,不得擅自停热。


条文说明
6.1.1 热用户作为供暖系统的用热终端,用热型式多样,用热设备多样,数量多而且分散,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共同重视热用户系统运行、调节及维护、维修,是提高热用户满意度,保证供暖安全、稳定、节能运行的关键。
6.1.2 供热或供暖面、户型朝向等记录可大致判断计量设备是否正常运行,也可做为出现收费争议时参照收费的依据。
6.1.4 供热管网的改变将影响系统运行的水力工况,供热负荷的改变既影响供暖系统的热力工况也影响其水力工况,因此在发生上述改变时,热用户要通知供暖单位,供暖单位根据情况,校核其热源设备,管网是否能满足要求,决定热用户是否可以进行相应更改。
6.1.5 从供暖系统中放水用作其他用途是主要的非正常使用的途径,但也出现了一个用户在室内供暖系统末端加换热器用以加热生活用水的现象,需引起各供暖企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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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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