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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区域构造稳定性


5.2.1 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区域构造背景研究。
    2 活断层及其活动性质判定。
    3 确定地震动参数。
5.2.2 区域构造背景研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研究坝址周围半径不小于150km范围内的沉积建造、岩浆活动、火山活动、变质作用、地球物理场异常、表层和深部构造、区域性活断层、现今地壳形变、现代构造应力场、第四纪火山活动情况及地震活动性等资料,进行Ⅱ、Ⅲ级大地构造单元和地震区(带)划分,复核区域构造与地震震中分布图。
    2 收集与利用区域地质图,调查坝址周围半径不小于25km范围内的区域性断裂,鉴定其活动性。当可能存在活动断层时,应进行坝址周围半径8km范围内的坝区专门性构造地质测绘,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评价活断层对坝址的影响。
    3 引调水线路区域构造背景研究按本条第1款进行,范围为线路两侧各50~100km。
5.2.3 活断层的判定内容应包括活断层的识别、活动年代、活动性质、现今活动强度和最大位移速率等。
5.2.4 活断层可根据下列标志直接判定:
    1 错动晚更新世(Q3)以来地层的断层。
    2 断裂带中的构造岩或被错动的脉体,经绝对年龄测定,最新一次错动年代距今10万年以内。
    3 根据仪器观测,沿断裂有大于0.1mm/年的位移。
    4 沿断层有历史和现代中、强震震中分布或有晚更新世以来的古地震遗迹,或者有密集而频繁的近期微震活动。
    5 在地质构造上,证实与已知活断层有共生或同生关系的断裂。
5.2.5 具有下列标志之一的断层,可能为活断层,应结合其他有关资料,综合分析判定:
    1 沿断层晚更新世以来同级阶地发生错位;在跨越断裂处水系、山脊有明显同步转折现象或断裂两侧晚更新世以来的沉积物厚度有明显的差异。
    2 沿断层有断层陡坎,断层三角面平直新鲜,山前分布有连续的大规模的崩塌或滑坡,沿断裂有串珠状或呈线状分布的斜列式盆地、沼泽和承压泉等。
    3 沿断层有水化学异常带、同位素异常带或温泉及地热异常带分布。
5.2.6 活断层的活动年龄应根据下列鉴定结果综合判定:
    1 活断层上覆的未被错动地层的年龄。
    2 被错动的最新地层和地貌单元的年龄。
    3 断层中最新构造岩的年龄。
5.2.7 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高大于200m的工程或库容大于10×109m³的大(1)型工程,以及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且坝高大于150m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土石坝坝高超过90m、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30m的其他大型工程,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的引调水工程的重要建筑物,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4 其他大型工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地震动参数。
    5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包括工程使用期限内。不同超越概率水平下,工程场地基岩的地震动参数。
5.2.8 在构造稳定性方面,坝(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准则:
    1 坝(场)址不宜选在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40g的强震区。
    2 大坝等主体建筑物不宜建在活断层上。
    3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建坝时,应进行专门论证。
条文说明
5.2.1 区域构造稳定性问题是关系水利水电工程是否可行的根本地质问题,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作出明确评价。本条规定了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的内容。
    区域构造背景研究是评价所有工程地质问题的基础工作,也是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潜在震源区划分的基本依据之一。
    断裂活动性问题是评价坝址和其他建筑物场地构造稳定性以及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依据,也是关系建筑物安全的重大问题,所以本阶段要求对场地和邻近地区的活断层作出鉴定。
    地震动参数是工程抗震设计的重要依据,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工程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5.2.2 本条内容主要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2005进行修订。与原规范相比,主要修改包括:将原规范区域地质构造背景研究范围由300km改为150km;将区域构造调查范围由原来20~40km改为25km;明确引调水线路区域地质构造研究范围为50~100km,其依据是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工程沿线地震动参数区划的工作经验。
5.2.4 关于活断层的判别标志与原规范相比基本一致,仅将原规范中的“最后一次错动年代距今10万~15万年”改为10万年以内。
5.2.7 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近几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如《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等,在此基础上各地方又相继颁布了一些地方法规,都对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范围作了界定。本条内容在原规范基础上作了适当修改:①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中有关水工建筑物级别确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土石坝坝高超过90m、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30m的2级建筑物等级可提高一级;根据《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97,对1级壅水建筑物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可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一度作为设计烈度。因此,本次修编时将原规范第4.2.8条第2款有关内容“……对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及以上地区的坝高为100~150m的工程,当历史地震资料较少时,应进行地震基本烈度复核”改为“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土石坝坝高超过90m、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30m的其他大型工程,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②增加了“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的引调水工程的重要建筑物,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引调水工程的单项重要建筑物,至于引调水工程是否需要全面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则未做硬性规定。
5.2.8 本条从区域构造稳定性观点出发,提出了坝址选择应遵守的三条准则,这是基于水工建筑物抗震安全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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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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