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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设计单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对该工程项目包含的无障碍设施作出专项的说明。
3.1.2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3.1.3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监理部应对该工程项目包含的无障碍设施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1.4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3.1.5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施工的内容。
3.1.6 无障碍设施施工现场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包含相关内容,制定相关的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7 无障碍设施施工应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
3.1.8 无障碍设施疏散通道及疏散指示标识、避难空间、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报警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3.1.9 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建筑材料检测标准的有关规定。室内无障碍设施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标准的要求;并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和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场前应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和外观进行验收。需要复检的,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必要时应划分单独的检验批进行检验。
3.1.10 缘石坡道、盲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楼梯和台阶、无障碍停车位、轮椅席位等地面面层抗滑性能应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3.1.11 无障碍设施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2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验收;当没有明确的国家现行验收标准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共同制定验收标准,并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与单位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相对应,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无障碍设施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分项工程划分并与相关分部工程对应。
    4 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无障碍设施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
    5 无障碍设施涉及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记录,形成验收文件。
    6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3)具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资料和质量检查记录。
    7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格式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 当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的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原因造成的拆除重做或采取其他技术方案处理的,应重新进行验收或按技术方案验收。
    9 无障碍通道的地面面层和盲道面层应坚实、平整、抗滑、无倒坡、不积水。其抗滑性能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面层的抗滑性能采用抗滑系数和抗滑摆值进行控制;抗滑系数和抗滑摆值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C.0.2条和第C.0.3条的规定。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格式记录,形成验收文件。
  10 无障碍设施地面基层的强度、厚度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基层的质量验收,与相应地面基层的施工工序同时验收。基层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的施工。
  11 地面面层施工后应及时进行养护,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3.1.12 安全抓杆预埋件应进行验收。
3.1.13 安全抓杆预埋件验收时,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记录,形成验收文件。
3.1.1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3.1.15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不得使用。

条文说明

3.1.1 本规范适用于施工阶段,是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设计图纸完成为起点的。本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无障碍设计部分提出专门交底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在建设和设计过程中,对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设计所应该承担的职责由相关的管理办法、条例和设计规范规定。
3.1.2 本条是对无障碍设施施工单位的基本资质和能力提出要求。施工企业应按《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接相应的工程。
3.1.3 监理实施细则一般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无障碍设施的要素散布在从工程主体、装饰装修到设备安装的各专业中,通常在整个专业工程中所占的份额非常小,极易被忽视。但是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事前控制和过程监督,在设施完工时,有些问题的整改已不可能或者非常不经济。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理提出专项监理的要求。
3.1.4 根据对各地调研发现,存在施工单位按照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和未通过设计方认可的变更、洽商施工,造成工程竣工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制定本条旨在从施工这个环节上来控制设计变更和洽商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影响,当变更和洽商有悖于规范要求时,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出意见和建议。
3.1.5 长期以来,施工方案编制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一般是围绕着分部工程进行的。而无障碍设施与各分部工程之间存在着复合性和从属性,在分部工程中往往被忽视。在方案中,施工单位不会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进行专门的阐述,无障碍设施施工的要求也不明晰,从而施工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在施工之前对单位工程的全部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进行统一的策划和安排。
3.1.6、3.1.7 这两条规定是为保证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能够得到贯彻的条件。安全、技术交底包含了安全生产、技术和质量交底的内容。
3.1.8 本条反映了国家、行业相关规范中无障碍设施消防方面的要求。由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殊人群是弱势群体。因此,消防设施完善更为重要。
3.1.10 随着装修装饰档次的提高,地面大量采用光面材料施工,致使人员滑倒的隐患日益增加,防滑要求成为无障碍设施最重要指标之一。
    由于目前国内缺乏对于地面防滑要求的标准,本规范考虑可以从抗滑系数和抗滑摆值两个参数来测定地面的抗滑性能。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地面石材防滑性能等级划分及试验方法》JC/T 1050-2007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03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以及北京地方标准《建筑装饰工程石材应用技术规程》DB11/T 512-2007,根据不同地面环境、坡度和干湿情况本规范分别给出的定量标准参考值如下:缘石坡道、盲道、坡道、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通道、楼梯和台阶踏面等涉及通行的面层抗滑性能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其面层的抗滑系数不小于0.5。面层抗滑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面层表面抗滑指标表

3.1.11 本条第1款是考虑到无障碍各分项工程验收均纳入到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分部工程之中而制定的。
    第2款为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之间的协调原则。当施工单位发现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与相关规范抵触时,应及时通过图纸会审、洽商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3款~第8款,无障碍设施的验收思路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使用功能,将单位工程中包含的无障碍设施,定位为对应于各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检验验收批,将无障碍设施的基本要求设定为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通过对分项工程检验验收批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来验收分项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后,后续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可以根据国家现行验收规范进行。
    无障碍设施按照要素分为17个分项工程,主要对应于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中面层、人行道和广场与停车场3个分部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中建筑装饰装修、道路、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建筑电气、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和智能建筑6个分部工程。
    例如:某工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大型医院。无障碍设施至少包含盲道、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楼梯和台阶、扶手、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门、无障碍厕所和无障碍厕位、无障碍浴室、无障碍停车位、低位服务设施以及无障碍标志和盲文标志13个分项工程。 而低位服务设施又应该包括服务台,挂号和交费处、取药处、低位电话、查询台和饮水器等检验批。在施工之前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策划,编制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施工方案,方案中应针对不同工程对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划分。
    其中第4款对验收组织者的要求是:实行监理的工程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
    第9款~第11款,这三款是对涉及通行地面施工和验收的基本要求。
3.1.12 安全抓杆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条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14 本条规定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不能验收,对已经完工且无法更改的情况,应采取替代方案,以确保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其包含的无障碍设施满足功能性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1.15 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有时本身是一种障碍,并且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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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B5064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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