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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7.1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消防车的,宜设置半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8.7.2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宜设置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45L/s。
    2 无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30L/s。
    3 火车装卸油品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4 有顶盖的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20L/s。
    5 无顶盖的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16L/s。
    6 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上于8L/s。
    7 消防栓及泡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7.3 火车、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干粉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45L/s,冷却水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2 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冷却水量不应小于15L/s,冷却水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条文说明
8.7.1 目前我国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均未规定火车与汽车油品装卸区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并且《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规定加油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尽管火车和汽车油车装卸油时发生过火灾,但烧毁多节或多辆油罐车的案例比较罕见。油罐车火灾多发生在罐口部位,用灭火器等大都能扑灭。少数因底阀漏油引发的火灾一般也是局部的,基本不会形成大面积火灾。为此,在充分考虑安全与经济的前提下,做出了本规定。
关于消防车到达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执行。按照上述认识,提出了火车和汽车装卸油品栈台的消防要求。
8.7.2 本条规定的依据与思路同第8.7.1条。
    一、二、三级油品站场以及除偏僻缺水处的四级油品站场,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与泡沫灭火系统。为此,从经济、安全的角度规定这些站场的装卸站台宜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与泡沫灭火系统。
    对其消防冷却水与泡沫混合液用量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不超过油罐区的流量;另一方面火车装卸站台的用量要能供给一台水炮和泡沫炮,汽车装卸站台的用量要能供给2支以上水枪和1支泡沫枪;再者考虑到冷却顶盖的需要,规定带顶盖的消防水用量要大些。
8.7.3 尽管国内外火车、汽车液化石油气装卸站台装卸过程的火灾案例不多,但其运行中的火灾案例并不少,有的还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所以,LPG列车或汽车槽车一旦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如不能及时保护,可能发生灾难性爆炸事故。为了降低风险,规定火车、汽车液化石油气装卸站台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干粉灭火设施。另外,设有装卸站台的石油天然气站场都有LPG储罐,并且都设有消防给水系统,本规定执行起来并不困难。此外,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关于消防冷却水量,火车站台是参照本规范第8.5.6条水枪用水量的规定,并取了最大值,主要考虑能供给一台水炮冷却着火罐及出两支以上水枪冷却邻罐;汽车站台参照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对采用埋地储罐的一级加上消防用水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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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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