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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防静电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9.3.2 地上或管沟内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4 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
9.3.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与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做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9.3.4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9.3.5 油品装卸码头,应设置与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9.3.6 下列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 泵房的门外。
    2 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9.3.7 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有不宜大于100Ω。
9.3.8 当金属导体与防雷接地(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零)、信息系统接地等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条文说明
9.3.1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有很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在加工或储运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时,设备和管道会因摩擦产生大量静电荷,如不通过接地装置导入地下,就会聚集形成高电位,可能产生放电火花,引起爆炸着火事故。因此,对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9.3.2 石油天然气管道只有在地上或管沟内敷设时,才会产生静电。本条规定可以防止静电在管道上的聚积。
9.3.3 本条规定是为了使铁路、汽车的装卸站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与构筑物的金属构件、铁路钢轨等(做阴极保护者除外)形成等电位,避免鹤管与运输工具之间产生电火花。
9.3.4 本条规定是为了导走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上的静电。
9.3.5 为消除油船在装卸油品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静电荷,需在油品装卸码头上设置跨接油船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与码头上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可避免装卸设备连接时产生火花。
9.3.6 由于人们普遍穿着的人造织物服装极易产生静电,往往聚积在人体上。为防止静电可能产生的火花,需在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作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此消除静电装置是指用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在进入这些场所前应抚摸此扶手以消除人体静电。扶手应与防静电接地装置相连。
9.3.7 静电的电位虽高,电流却较小,所以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0Ω即可。
9.3.8 因防静电接地装置要求的接地电阻值较大,当金属导体与其他接地系统(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其接地电阻值完全可以满足防静电要求,故不需要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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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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