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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系统辅助设施


5.6.1 监控系统的辅助设施设计内容应包括供电、线缆类型、敷设方式、防雷与接地。
5.6.2 监控系统的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库和集中监控的人机界面应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其容量不应小于用电容量的1.3倍,其供电时间不宜少于30min;
    2 控制器和传感器宜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采用无线通信的传感器和控制器的供电方式应满足使用要求;
    3 执行器宜采用现场供电的方式;当执行器采用220V及以上交流电驱动时,应配置具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电气控制箱(柜),并应在电气控制箱(柜)内预留供控制器使用的辅助触点和端子排,控制点应为无源干接点;
    4 控制器供电电源质量不应受到电磁谐波干扰;
    5 控制器与现场被监控设备应由不同回路供电。
5.6.3 监控系统的线缆类型与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系统设备位置确定线缆路由;
    2 信号线缆应根据控制信号传输距离、抗电磁干扰性能和冗余备用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满足所采用的通信技术的要求;
    3 信号线缆宜采用屏蔽线缆,且截面不应小于0.75m㎡;
    4 供电线缆的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向传感器供电的电缆截面不宜小于0.75m㎡;
    5 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内,线缆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40%。
5.6.4 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器箱金属外壳、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和线缆屏蔽层,均应可靠接地;
    2 当信号线缆和供电线缆由室外引入室内时,应配置信号和电源的电涌保护器。
5.6.5 安装计算机设备和数据库的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5.6.6 具有集中管理功能的人机界面宜设置在智能化系统总控室。

条文说明

5.6.2 第2款,关于选用无线通信的传感器和控制器时对电源的考虑因素。因为无需传输线缆,安装灵活方便,在工程中的应用日渐广泛,本条文规定配置时的特殊考虑因素。为保证数据的可靠传输,应考虑发射功率、传输范围、安装位置、使用环境状况等因素。根据传感器的功耗和使用条件选择合适的供电方式,为保证无线传感器安装灵活的优势,通常可选电池、太阳能和压电元件等供电。
5.6.3 信号线缆一般采用RVS、RVSP、RVV、RVVP和KVV等线缆。
5.6.5 网络设备和数据库设备保证正常工作时对环境有温度、湿度和含尘量的要求,该机房的技术要求见表9。

表9 建筑设备监控机房的技术要求
表9 建筑设备监控机房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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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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