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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监控系统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和概况;
    2 检测依据;
    3 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和检测结果的判定方法;
    4 检测仪器和人员配备;
    5 时间安排。
8.1.2 监控系统检测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2 测量范围应包含被检测参数的变化范围;
    3 精度应比设计参数的精度至少高一个等级;
    4 应满足工程现场环境的使用要求。
8.1.3 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系统功能与设计的符合性,并应按监测、安全保护、远程控制、自动启停、自动调节和管理功能等类别分别检测;
    2 安全保护和管理功能的内容应全数检测,其他监控功能应根据被监控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抽样检测的比例和数量;
    3 宜检查安装的设备、材料及其随带文件与设计的符合性;
    4 宜检查管线和现场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装位置;
    5 检测内容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检测项目合格。
8.1.4 检测监测功能时,应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测对象的状态,检查人机界面上监测点的数值更新周期、延迟时间和显示精度等。
8.1.5 检测安全保护功能时,应修改触发安全保护动作的阈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测对象的状态使其达到触发安全保护动作的数值,检查相关连锁动作报警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等。
8.1.6 检测远程控制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设备动作指令,检查相应现场设备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
8.1.7 检测自动启停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启停指令或修改时间表的设定,检查相关被监控设备的启停顺序或设定时间的启停动作。
8.1.8 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控参数的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参数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化趋势。
8.1.9 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配置;
    2 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8.1.10 监控系统的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为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应重新检测;且重新检测时,抽检应加大抽样数量,直至检测合格。

条文说明
8.1.1 系统检测方案的内容。
    2 检测的依据包括业主委托合同、工程设计文件、产品技术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等。
    3 检测项目包括涉及不同被监控设备的各项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抽样数量和判定方法有所不同。
8.1.3 系统检测的要求。
    1 系统检测的核心就是核查各项监测功能和管理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关于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等设备的检测,这里没做规定,因为考虑到设备厂商的出厂合格证和随带文件等可以证明;而设备运输过程中是否损坏,在施工过程的设备进场阶段已有检查,所以系统检测时不规定对设备本身性能的检测。
    2 安全保护功能涉及设备和人员安全,管理功能中的用户及其操作权限的分配涉及系统的运行安全,所以需要全数检测。其他功能检测时,根据被监控设备的配置情况确定抽检的比例和数量,详见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
    3、4 根据与检测单位的委托合同确定具体工作内容,不作规定。
    5 检测项目的合格判据,就是满足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设计要求。
8.1.4 物理的方法是指改变传感器所在环境的物理参数值来检查系统性能的方法,例如将传感器置于标准恒温箱中,检查传感器的测量值和人机界面显示值等与恒温箱的实际温度偏差,确认传感器的测量误差和显示更新速度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模拟的方法是指不改变传感器所在环境的物理参数,而是通过标准电压或电流信号源来模拟传感器的模拟信号输出,或者通过发送通信帧来模拟数字传感器的输出,来检查系统性能的方法。由于物理的方法能够检测包括传感器性能在内的系统整体性能,所以应是优先采用的方法,只有当条件不允许采用物理方法时,才可以采用模拟的方法。
8.1.6 远程控制功能的检测可以一人在人机界面处发出指令,另外一人在相应的被监控设备现场处检查其是否按照指令动作及动作结果是否满足要求。对于有设备状态反馈的监控系统,还要通过检查人机界面上的设备状态反馈来确认远程控制功能是否满足要求。需要注意调整被监控设备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状态。
8.1.8 自动调节功能不仅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实现舒适室内环境的保障,更是实现节能功效的基础,所以自动调节功能的检测非常重要,这也是以往检测中常被忽略的内容。检查内容应包括室内温湿度等环境参数控制逻辑的控制效果。考虑到检测阶段建筑并未投入使用,空调负荷未达到设计值、空调冷热源可能也并未投入使用,因此在检测阶段对于控制逻辑的控制精度、稳定时间和超调量等控制性能不要求检测,而只要求检查调节设备如水阀和风机等的调节动作方向是否满足自动控制功能设计要求即可。
8.1.9 运行数据是评价系统性能,进行节能诊断的基础,所以本规范第4章规定运行数据必须记录并保存一定时间。对系统记录功能的检查内容,包括数据库里数据项是否全面、多长时间保存一条数据记录、数据记录的分辨率是否满足要求、存储介质的空间是否足够保存设计要求的保存时长等。计算方法参见本规范第5.4.2条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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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JGJ/T 3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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