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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与校园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发展规划,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3.1.2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根据学校的等级及类型,满足校园内不同性质建筑物的使用要求。
3.1.3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域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合理规划确定建筑电气相关系统。
3.1.4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 506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等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1.1 校园电气总体设计需要与校园总体规划相配套,只有与学校总体规划相协调,才能使电气系统总体设计的年限、内容、目标和实施进度与学校总体发展同步,使土地使用、资源条件、环境保护及与其他工程设施之间的矛盾和影响得到有效的协调和解决。校园建筑电气总体设计既要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又要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学校总配变电所(站)的总体设计中,需要考虑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或发展空间。
3.1.2 本条规定了校园电气总体设计需统筹考虑的因素及要求。学校的等级及类型见总则第1.0.2条的条文说明。在一所学校中,因建筑物的性质、高度、规模及使用要求等的不同,其用电负荷等级、负荷密度及对智能化系统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校园电气总体设计需要统筹考虑,满足教学、实验、科研和学生生活与活动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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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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